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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0日 阅读次数:


登记编号:云府登28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6

 

    现公布《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自20056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曲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顿城市交通秩序,构建“珠江源大城市”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曲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曲靖城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三轮摩托、货车、拖拉机、畜力车进入环城东路(含)以西,建宁东西路(含)以南,长征南北路(含)以东,麒麟南路与花柯路平交路口以北的城区。

    第三条 禁止人力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7时30分至21时30分进入麒麟东路、麒麟西路、麒麟南路、南宁东路、南宁西路、文昌街、廖廓南路、翠峰路。

    第四条 残疾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代步车除外)须喷涂或悬挂统一标志后方可在环城东路以东、花柯路以南的居住小区内行驶。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城区通行证(“准”字号牌)后方可驶入城区。

    第六条 麒麟南路、廖廓南路无信号灯控制路口以及其它需要禁止车辆左转的路口禁止左转。

    第七条 禁止车辆在城区无停车泊位的路段乱停乱放。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大门两侧无停车泊位的禁止停车。

    第九条 禁止公交车、出租车在指定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或站内长时滞留。

    第十条 长途客运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禁止沿途揽客。

    第十一条 为减少噪声污染,城区禁鸣喇叭。

    第十二条 禁止两人和两人以上骑乘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行人须走人行道,横过街道须从人行横道、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通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城建部门批准,严禁占道经营及非交通占道。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通告所称的城区是指曲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

    第十七条 本通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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