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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曲政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不仅事关畜牧业自身发展和农民增收,而且事关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由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职能部门积极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先后消灭和稳定控制了牛瘟、牛肺疫、马传贫、马鼻疽,有效控制了猪瘟、猪肺疫、新城疫、禽流感、炭疽等危害人畜健康的重大动物疫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大市场大流通的形成,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和机会增多,动物疫病防制工作面临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有效预防、监测、控制和消灭严重危害动物和人类健康的重大动物疫病,把我市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努力推进畜产品与国际市场接轨,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要求,曲靖市人民政府成立曲靖市防制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和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指挥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指挥部成员由畜牧、公安、财政、工商、农办(政研)、计委、检察院、法院、司法、卫生、外经、交通、电信、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领导组成。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技术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一)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1、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曲靖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的筹措。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了解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及周边地区联防协作情况,组织制定疫病防制方案和周边地区联防协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防制措施,处理日常事务。
3、技术组职责: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解剖、采集病料和实验室诊断工作,拟定防制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市畜牧局: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报、收集、上报及联防通报,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技术方案,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免疫接种、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畜禽运载车辆管理和相关案件查处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动物疫病防制经费的筹措、落实与管理、监督,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7、市工商局:负责搞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8、市委农办(政研室):负责动物防疫的政策调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9、市计委: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规划和经费计划的指导与协调,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监督工作。
10、市检察院: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1、市法院: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工作,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2、市司法局:负责《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督促检查,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3、市卫生局:负责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和流行,做好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的疫情监测与防治。
14、市外经局: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管理,确保进出口畜禽及产品的质量与安全。
15、市交通部门(市交通局、曲靖火车站):负责药品、器械等动物防疫物资运输的指挥调度,配合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搞好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检疫和监督工作。
16、曲靖电信公司:负责防制动物疫病的通信工作,保障信息畅通。
17、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动物防疫有关器械物资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18、市民政局: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造成养殖户生产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和自产自救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规划和应急预案。
(三)每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合同》,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落实,把责任和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加强综合防制
(一)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舍得在预防上下功夫、花本钱。要重点抓好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危害人类健康、威胁畜牧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的防制,把各种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在暴发流行之前。
(二)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市、县、乡要逐步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生疫情时,要按“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封锁疫点,采取果断措施,无害化处理病畜及同群畜,尽快扑灭疫情。要认真执行重大疫情的报告制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和漏报疫情。
(三)认真搞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消毒工作。
(四)切实搞好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县、乡兽医站要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搞好畜禽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和季节免疫工作,建立免疫安全带。做到防疫科学化、补针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努力提高免疫密度和防疫质量。同时要保证检疫到位、监督到位,真正把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落在实处。
(五)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堵住外来疫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铁路、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把关堵口工作,堵住外来疫源。调运畜禽及其产品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做到免疫、检疫、消毒手续齐全,经查物验证确认健康无疫的,方可准许调出调入。
(六)切实加强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屠宰动物卫生安全。对畜禽屠宰场(厂、点),必须由畜牧部门派专人到场(厂、点)实施百分之百的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
(七)认真搞好产地检疫,积极推行免疫标识制度,保证健康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杜绝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上市流通。
(八)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畜牧兽医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把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抓紧抓实。
三、经费筹集及药品、器械物资供给
(一)经费筹集使用
1、市、县、乡政府每年都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经费落实到位。
2、市、县、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建立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制度,每年都要将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按上年畜禽饲养量(出栏加存栏)计算,每头(匹、只)0.015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由畜牧部门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统一安排防疫、免疫、检疫、监测、净化等工作。
4、动物紧急防疫预备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和监察。对贪污挪用专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药品、器械物资供给
1、市、县、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每年都要将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按上年畜禽饲养量(出栏加存栏)计算,每头(匹、只)0.01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由动物防疫部门负责,主要用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净化工作。
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药品器械物资的供给由市、县(市)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4、对于当地供应有困难的疫苗、器械及消毒药品,及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生产和供应。
5、为了有效、快速地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各县(市)区畜牧部门应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防制、扑灭情况,以便做好药品器械及其它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6、要严格按照农业部2号令,做好全市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工作,以确保防疫质量和防疫效果。
四、应急预案的实施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凡属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实施防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当市内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
2、当省内外地州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
3、当与我市接壤的外省周边地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
4、当国家和省发布紧急防制动物疫病的通知或命令时。
(二)疫情报告
1、必报动物疫病: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等一类动物传染病。
2、应报动物疫病:国家规定的二类动物传染病,本地区从未发生过或虽已消灭而又重新发生的动物传染病,正在暴发的三类动物传染病。
3、报告程序:发生动物疫情后,饲养(场)户、兽医技术人员、兽医科研、教学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将疫情情况上报到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4、报告内容:发病动物品种、发病时间、地点、发病范围、发病数、死亡数、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疫情扑灭
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采取果断措施扑灭疫情。
2、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由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措施。
3、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4、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受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防堵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疫情控制
1、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人员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作流行病学调查,剖检诊断、采集病料送县(市)区或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进行实验室诊断。
2、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必须按“五强制”和“两强化”措施进行积极防制。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须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1)搞好发病动物的诊断、隔离和监控工作;
(2)搞好染疫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的清除、管理和污染环境的消毒工作;
(3)加强对动物饲草、饲料和水源的管理;
(4)严格控制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流动;
(5)搞好灭鼠、灭蚊、灭蝇等病媒的消灭工作;
(6)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科普宣传;
(7)搞好健康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工作;
(8)搞好治疗药品、消毒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物资组织供应工作;
(9)搞好疫点(区)划定、封锁以及临时防堵卡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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