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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曲政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4]2号)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市二届二次人代会和全市煤炭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现就加强全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抓好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煤炭安全生产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抓好煤炭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主要任务,是煤炭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当前和今后一度时期内,强化煤炭产业的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加快煤炭产业发展,满足市场增量和经济发展要求,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推进建设现代工业强市步伐,必须把煤炭安全生产放在煤炭工作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警钟常鸣;必须把煤炭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加强领导,常抓不懈,从严监管,务求取得实效。
(二)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安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督执法,强化基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大力推进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着力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为做强做大煤炭产业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三)全市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目标:总体目标是:杜绝特大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具体奋斗目标是:全市地方煤矿生产原煤2200万吨(不含省直属煤矿产量300万吨),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内。
(四)把握煤炭安全生产的重点,统筹抓好各项工作。坚持把煤矿“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全面推进瓦斯监测监控信息化管理、双回路供电项目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煤矿五大系统(通风系统、运输提升系统、排水系统、采掘开拓系统、供电系统),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提高矿井抗灾免灾能力。
二、明确责任,完善制度,推进煤炭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监督管理责任及煤炭企业的主体责任。
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产煤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煤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煤炭安全生产负总责;县、乡两级政府分管领导和煤炭安全管理部门正职、分管副职是本地区煤炭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的煤炭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炭安全的方针和政策,依法行政,依法加强监管,对本辖区的煤炭安全生产负有行业管理责任。
2、各煤炭企业是煤炭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矿长、法人代表是本矿煤炭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与下级政府和本级煤炭管理部门签订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市、县、乡三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分别与下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实行重奖重惩。
4、县、乡两级政府及市、县、乡三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实行安全生产分片挂钩责任制或联系制,细化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要求,其安全监督、管理、服务成效与奖惩挂钩。
5、把安全生产列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表彰奖励、评选先进等方面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二)建立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煤炭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按有关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目标考核。
(三)建立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凡市内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向县(市)区当地煤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县(市)区煤管部门专户储存。煤矿生产企业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及事故罚款(不足部分由煤矿承担),煤矿生产企业当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为下年的保证金。煤矿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煤炭工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四)建立煤炭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制度。从2004年起,县、乡两级政府及市、县、乡三级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必须向与其签订煤炭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上级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完成任务据实奖励,突破煤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予以惩罚。风险抵押金缴纳的数额根据责任状约定标准执行。
(五)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治理资金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各煤矿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取足够的安全专项治理经费及瓦斯煤尘防治经费,专户储存,在市、县、乡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专项用于安全投入。具体办法由市煤炭工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六)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开办煤矿必须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设计或补设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煤矿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报批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煤炭企业不准投入生产。
(七)健全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投入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加强煤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煤炭安全监管、指导、信息、技术、宣教、培训、预警、应急、救援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国家及省、市安排的煤炭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八)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每月不定期进行安全抽查和重点督查;县(市)区、乡(镇)两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平时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和重点复查;各煤矿必须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天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并抓好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和动态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检查的促进作用,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标准及时整改达标,实行跟踪管理,注重信息反馈。
(九)实行煤炭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及亮牌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安全生产的情况及事故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并报请市政府对煤炭安全工作思想松懈、管理松驰、措施不力、酿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分别给予黄牌警告或红牌惩戒;各产煤县(市)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辖区内通报一次煤炭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并根据各产煤乡镇、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请县(市)区政府对安全监管不力、酿成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企业亮牌警告或惩戒。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发文实施。
(十)实行煤炭安全生产诫勉谈话制度。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隐患的煤矿,由县、乡煤管部门对煤矿矿长或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一次发生3人以下事故的煤矿,由县级煤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煤矿矿长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一次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煤矿,按干管权限由县(市)区煤炭、纪检、监察、安监部门对矿长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一次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年内累计发生3起重大事故的,按干管权限由市纪检、监察、煤炭、安监部门对矿长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切实加强煤炭安全监管
(一)加大“一通三防”管理力度,严防瓦斯事故。要把瓦斯防治作为工作重点,凡高瓦斯矿井没有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报警仪挂点作业,或者瓦检员脱岗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凡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采区、水平风量分配调节不合理,串联通风,风流短路,无风、微风作业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坚决停产整改;全面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闭锁不准掘井施工,高瓦斯及双突矿井无抽放系统不准生产,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配带自救器不准下井等瓦斯防治“五不准”的规定;加强煤矿防尘和防火管理工作,全力防范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
(二)切实做好矿井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矿井防治水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认真做好矿区范围地表水流、历史洪水水位、水库蓄水、地下水、小窑积水、老窑积水、采空区积水、邻矿积水、裂隙水等各类水情调查并上图管理,编制探放水作业规程和制定“探、防、堵、排”综合防治措施,扎实开展透水预兆全员教育及避灾方法培训教育,督促煤矿完善防排水系统。矿井雨季“三防”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备足物资设备,安排检修维修,保证水害得到有效防治。
(三)全面推行“科技兴安”战略,抓好安全科技防范工程:积极引导煤矿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年内全市高瓦斯矿井必须100%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实现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排水及机电运转情况全方位监测监控;六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在年内要实现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并与省、市安全信息中心联网;高瓦斯矿井安装使用抽放系统必须保持10%以上的递增速度。
(四)努力抓好双回路供电工程建设,为煤炭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各级政府、各级煤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强化战略性、前瞻性观念,把推进双回路供电工程作为改善煤炭基础设施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组织协调电力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双回路供电工程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筹措建设资金,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六个主产煤县(市)区年内全面启动双回路供电工程建设,60%的煤矿年内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余煤矿2005年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
(五)加强技术管理,推进科技进步,维护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煤炭科技应用推广,引导煤矿走设计科学化、建设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路子;要加大壁式工作面推广力度,加强对壁式采煤工作面的管理,力争新上一批高中档普采工作面,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进一步做好煤矿补设计及改扩建设计工作,切实加强“三量”管理,确保煤炭资源开发布局合理、开采规范、“三量”平衡;加强对省批安全专项整治保留矿井的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依法办齐各种证照,正规设计,搞好矿井建设,尽快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六)强化煤矿基础管理。进一步抓好全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合同签订、职工工伤保险、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讯建设、井下测风站建设、自动挡车栏建设、井上下供电分开、机电“三大保护”、机电产品入井“两证一标志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抓好救护协议签订和探水钻配置、备用风机配置工作,全力改善和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七)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坚持以人为本,重视煤炭行业特别是煤炭企业采煤、机电、通风、地测、经营、加工转化、计算机管理等人才的吸纳、充实、选用及培训;加强对县乡两级分管领导和煤炭、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执法培训;整合市、县、乡三级煤炭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督促煤矿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三班制”及矿井设计能力配齐、配强,禁止出现顶岗、缺岗及无证上岗;煤矿职工全员培训复训合格率必须达100%。
(八)加强煤矿救护队伍建设,建立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煤炭工业局要重视矿山安全救护队伍建设,严格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改善装备,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救援水平;建立全市煤炭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努力搞好区域性安全救护的综合调度和指挥协调;建立市、县两级煤炭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安全预警机制;严格煤矿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严禁迟报、瞒报煤炭安全事故。
(九)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坚持把煤炭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治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之不懈地抓实抓牢,抓出新的成效。进一步抓好煤矿“五大系统”的完善和水平提升工作,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细化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安全生产严格化要求,规范化操作,系统化管理;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对非法煤矿、无证井口实行教育到家中,处罚到井口,截流到路上,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十)加大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在煤炭安全生产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煤炭安全工作队伍管理,严禁徇私舞弊或权钱交易。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坚决惩治煤炭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邪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四、加强领导,汇集合力,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煤炭安全生产格局
(一)切实加强对煤炭安全生产的领导。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市属有关部门要成立煤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研究和制定维护本地煤炭安全生产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市煤炭工业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召集各县(市)区煤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市)区煤管部门及安监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或办公会,具体研究解决本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种安全会议应当提出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扶持”的安全生产格局,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关注安全的积极性。地方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和投入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搞好企业管理,及时解决影响煤炭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搞好安全专项监管,加强安全执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煤矿建章立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抓好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法规,保障安全投入,搞好职工培训,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煤炭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现场管理,做好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的基础工作;社会各界要关心煤炭安全生产,支持相关部门抓好煤炭安全生产,力所能及地为煤炭安全生产创造条件,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综合治理,共保平安。
(三)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要把煤炭安全生产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司法部门要抓好煤炭法规、安全法规的普法工作;教育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加强安全教育;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结合自身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在煤炭安全生产中失职渎职、贪赃枉法、违法违纪的行为;煤炭协会、学会及各中介机构、各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科研攻关,努力构建良好的煤炭安全生产氛围。
(四)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各级政府、煤炭、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研究,努力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制定新举措,推进煤炭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的不断创新,推广安全科技,繁荣安全文化,提高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全市煤炭安全生产新局面。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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