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式
国内外客商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1.举办独资经营企业;
2.与境内企业共同投资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3.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和补偿贸易;
4.依照法律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5.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开发区内以兴办高、新、特生产性、出口性企业为主,同时相应发展商业贸易等第三产业;欢迎外商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发区内设立办事机构;允许开发区的企业从事边境贸易;允许开发区内企业兴办商业、服务业及其它行业。
优惠政策
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第201号文件批准,在省级管理权限内给予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条政策:
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相当的行政管理权
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在开发区内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对开发区内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授予管委会在开发区行使地州一级经济管理权。
二、有土地使用、出让的审批权
开发区所需土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的规划一次划定、分期开发。并规定开发区内土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土地出让所得收入专项用于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三、享受较大投资规模审批权
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审批不需国家解决生产建设条件和不涉及外贸许可证配额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生产性项目。
四、财政体制
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开发区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留在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
五、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
在经济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参照执行省政府给予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优惠政策。即:
1.开发区内生产性的“三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其它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4.境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开发区内举办的内资、内联企业所得税可以比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开发区内兴办的国内资金企业,其产品属出口或经认定技术先进的,税收政策与外资企业相同。
2.开发区内企业具有较高的留汇比例。
3.从开发区外收购的半成品、原材料含从边境贸易收购的物品在开发区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产品,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外汇留成优惠政策。
4.开发区内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申请,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审批,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政策。
六、享有外汇调剂权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内联企业之间可以在外汇管理部门指导下调剂外汇余缺。
七、可以设立保税车间和保税仓库
开发区内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车间和保税仓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服务。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八、给予宽松的户籍管理权
开发区内就业人员经管委会批准可落临时户口,并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在开发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转为城镇户口。
九、在开发区的投资企业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企业可以自行确定经营方式、管理办法、机构设置、分配形式、工资标准,自行确定招聘职工的条件,不受户籍的限制。开发区内凡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可参与经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