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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通知:十二类医疗广告禁止在报刊刊登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5日 阅读次数:







    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暂停刊登包含性病、癌症、无痛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10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紧急发出了上述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发布以下广告: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待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目前部分报刊登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其中医疗类广告是“重灾区”。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一份抽样监测报告表明,今年前8个月,仅报纸中的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就达84%,药品违法广告更是高达91%。虚假、低俗广告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此次紧急通知还规定,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禁止非法印刷品广告随报刊发行配送;禁止以军队单位或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药品、医疗广告宣传;禁止对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等。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所辖报刊,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继续刊载以上虚假违法广告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张贺)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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