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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9日 阅读次数:




曲政办发〔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曲靖市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和省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正是针对农村义务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一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我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地把握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内容,切实按照中央、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了加强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曲靖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玉雪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李建军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吉祥 市教育局局长

    陆应权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展宏斌 市发改委主任

            马宝功 市委统战部部长、市民宗委 主任

            杨光寿 市监察局局长

            吕寒松 市民政局局长

            董云昌 市人事局局长

            王富民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司宪年 市建设局局长

            宁伯浩 市审计局局长

            冯学志 市扶贫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主 任:张吉祥 市教育局局长

    副主任:姚庭忠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加强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并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推进本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可分为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资助贫困学生经费等。教职工工资继续实行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和发放上收到县,统一发放的体制(教育改革后,按改革的相关要求发放),其余三项,根据中央、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步骤和安排布署逐步推行。

    (一)进一步加大“两免一补”力度

    1.免学杂费

    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9号)。现行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为:农村小学54元/生.年,县镇小学84元/生.年,农村初中(含职业初中)104元/生.年,县镇初中134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150元/生.年。

    实施免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和上级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继续保留,并全额用于中小学公用支出,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免教科书资金

    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科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4〕145号),根据各年度中央、省下达我市的免费教科书计划及指标分配数,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确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名单,及时组织实施,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对免费教科书发放环节的管理和检查监督。

    3.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

    各地要按照中央、省要求及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经常性救助贫困学生的实施意见》(曲办发〔2005〕24号),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对贫困家庭寄宿生的生活补助力度,确保全市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

    1.寄宿制小学特困生按每生每月12元,每年补助10个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除享受省定半寄宿制学校生活补助的学生外,其余寄宿制小学特困生生活补助由各县(市)区解决。

    2.寄宿制初中特困生按每生每月20元,每年补助10个月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共同分担。据2005年10月建立的“曲靖市贫困生资料库”,全市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00元以下的初中寄宿制贫困生共43206人。2006年按市级补助10元/生/月,县级相应补助10元/生/月的标准分担,需市级补助资金432万元,县级补助资金432万元。市级补助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列支,县级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解决。以后各年度根据当年贫困生数据库的寄宿制学生情况及补助资金的筹措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师培训、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防暑、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省统一确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现行公用经费的补助标准为:小学70元/生.年,初中100元/生.年,特殊教育学校380元/生.年。今后国家和省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7号),补助后各县原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并用于学校公用支出,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公用经费的资金也要落实到位,不得撤除和减少。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根据《云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10号),各县(市)区要建立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制度和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每年对辖区内的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核实,自下而上逐级建立中小学危房数据库。校舍危房等级由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经鉴定的危房要纳入数据库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危房数据库的危房情况,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薄弱学校改造及自然灾害状况、房屋危险程度等,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编制本地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报市教育、财政部门,经市级汇总初审后,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审核。

    市级将根据省级批复我市的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及资金额度,结合各地实际下达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及改造计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指纳入省级规划维修改造的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承担。指导性计划指未纳入省级维修改造规划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各县(市)区应及时掌握本地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适时调整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完成中央、省、市校舍维修改造指令性计划较好,并完成或超额完成指导性计划的地区,将在次年审定其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时予以倾斜,并给予表彰奖励。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标准和教育综合改革要求逐步配齐教师,保证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逐步取消代课教师,不得新聘代课教师。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

    (五)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按中央、省的现行政策,享受免杂费政策的对象指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我市在麒麟城区及宣威市区就读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今年未纳入政策范围。根据2005年10月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全市还有城市初中生21143人(麒麟区11646人、宣威市9497人),城市小学生44872人(麒麟区25337人、宣威市19485人)今年无法享受中央、省的免杂费补助政策。麒麟区和宣威市应对当地的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资金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进行认真测算,一方面积极争取中央、省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机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云南省城市低保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指导意见》(云教计〔2006〕15号),纳入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3.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云南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工作指导意见》(云教计〔2006〕14号),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按中央、省的部署分年度逐步实施。

    2006年,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部分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2007年,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加大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省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大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州(市)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大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大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力度。

    五、建立预算编制制度,强化资金管理

    (一)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

    根据《云南省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6〕8号),在全市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建立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以独立设置的农村中小学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将农村中小学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体制。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我市采用将农村中小学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的编制流程。2006年、2007年在全市农村中小学试编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预算。

    (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省、市三级共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2.各县(市)区应按照《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顺利实施。

    3.帐户设立。县级财政部门应按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专门用于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具体开设两个特设专户,一个专门核算中央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另一个专门核算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乡(镇)中心学校要独立开设银行帐户,进行独立核算。

    4.财务人员。开设银行帐户的学校要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专门负责学校财务工作,财会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素质。

    5.资金使用管理。县属各中小学校和各乡(镇)中心学校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6.资金拨付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按《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及时通过特设专户办理教育专项资金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1)对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要将资金直接支付供货商或收款人。

    (2)对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中心学校帐户,由中心学校建立明细帐,实行分校核算,统一管理。县属中小学由县级教育部门直接办理资金支付工作,按校建立明细帐,实行分校核算。

    7.属市、县两级共同承担的贫困学生救助资金,先由县(市)区将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并由县(市)区教育局提供相关资料,再由市财政下达市级配套资金。

    8.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9.农村中小学实行预算管理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六、深化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将解决多年来教育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新机制的要求,大胆探索,不断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师,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大学毕业生到农村支教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要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

    七、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八、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信息来源:曲靖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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