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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8日 阅读次数:






曲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5〕68号)和《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曲发〔2005〕3号),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经2006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技能人才是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是具有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当前,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素质偏低,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短缺,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日程,完善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按照市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新体制和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满足我市建设“珠江源大城市”、“现代工业强市”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我市“三年六千”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2004年至2006年,全市培养6000高技能人才,其中技师800人。重点在烟草、电力、化工、矿产、机械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等产业及相关行业中,通过企业岗位培训、职业教育培养和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基本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7年至2010年,围绕实施工业强市战略,不断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范围,计划培养高技能人才10000人,其中技师1500人,高级技师50人。技术工人中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年递增20%以上,其中高级技工以上获证人数年递增5%以上。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四)发挥现有职业技术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内各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推进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改革,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依照国家职业标准,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加大技能操作训练的教学比例,在毕业生中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构筑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立交桥”,鼓励取得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经过学历教育获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证书;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获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

    (五)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按照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层次、服务就业的方针,加快技工学校调整改革步伐。依托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为我市培养急需技术工人。对曲靖市技工学校,每两年重点扶持建设一个骨干专业,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提高传统专业的技术含量,增加新兴产业的专业设置,特别要在培养高精尖、技术含量高的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技工学校的职业技能培训功能,将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技校毕业生纳入高级技工培养范围,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纳入技师或高级技师培养范围。

    (六)依托企业培训人才。鼓励企业加快形成开放的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和机制,突出培训主体作用,强化自主培训功能。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为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或与职业院校及各种社会办学资源共建职业培训机构,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七)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名师带徒活动,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打破年龄、工龄和职业资格限制,让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对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前20名、省级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竞赛中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授予曲靖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根据相应条件破格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大力开展名师带徒活动,通过高端带动,实现高技能的代际传承。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活动,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

    (八)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到2010年,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建立10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盘活现有资源,重点培训高技能人才。

    (九)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制度,重点培养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具备较高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一体化的“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其理论修养和技能水平。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四新”教育,使专业课教师的教学贴近现代生产。不断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从社会、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聘用等形式,壮大师资队伍,优化教师结构,确保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在数量、质量和结构上满足教学需要。

    (十)积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和学校类别,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注重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发展现代远程技能培训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发教育资源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企业和各类职业学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高等学校应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实际,加大专业的调整力度,重视学生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培养重点行业和企业上手快、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

    三、强化高技能人才岗位培训,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十一)创建学习型企业。激励职工学习知识、学习技术是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把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内容,创造有利于职工“岗位成才,学有所长”的环境,落实有关技术工人的政策,让技术精、业务强、善管理的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能传授、技艺传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十二)落实技能培训工作。企业应制定职工持证比例、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和名师带徒制度以及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十三)加快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要在比例、学历、资格、身份界限等方面有所突破,促进高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特别要将生产现场考核引入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技术带头人和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脱颖而出。

    (十四)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试点工作。引导企业进行人才评价体系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人才评价体系。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等方法,结合国家标准,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完善和落实对高技能人才的相关激励机制

    (十五)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薪酬制度。加快建立高技能人才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强化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制定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与收入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实行技术、成果等“知识资本”参与分配。

    (十六)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办法,并注意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保证高技能人才的医疗待遇,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高技能人才医疗补助基金制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和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十七)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制度。企业聘用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技术职称的待遇水平,享受相应待遇。高级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参照大专生的待遇水平落实相应待遇,努力提升技术工人的企业价值和社会地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对企业聘用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月津贴可按50元、60元和80元执行。

    (十八)积极鼓励引进高技能人才。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身份、地域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面向国内,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面向国内进行招聘。招聘企业可参照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水平,设立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十九)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企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采用兼职、借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合理流动。注重解决好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行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相关事宜。引进我市短缺和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准予其配偶、子女一同调入,并在住房、落户、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及接续问题,保证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建立“曲靖市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制度,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得“曲靖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劳动模范条件的技术能手,优先推荐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培训机构也要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其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市、行业和企业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投入

    (二十一)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机制。各级财政应把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支出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捐款资助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职工技能培训社会化进程,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办学、企业支持、个人出钱的多元化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机制。

    (二十二)认真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技工学校及其它职业院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对技工教育经费的投入要与其它职业院校同等对待。培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组织的创业培训,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合格率和就业率,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二十三)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十四)保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合理使用。企业必须提取和足额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应确保6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技术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及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提取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六、加强协调,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五)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劳动保障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规划、业务指导、政策保障、证书核发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将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使用的目标计划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确保高技能人才培训资金的投入;市教育局要将所属高等职业院校中相关专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范围,提高毕业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能素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广泛组织开展技术比武、名师带徒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全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六)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重点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高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入口关,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监察,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要责令其纠正并予以处罚。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质量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六年四月六日




信息来源:曲靖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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