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政办发〔200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火力电厂、直供煤矿: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经委《关于扩大实施来煤加工政策范围的通知》(云经能源〔2006〕37号)精神,结合曲靖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执行来煤加工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云经能源〔2006〕37号要求组织实施来煤加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二○○六年电煤供应任务的通知》(内部明传〔2006〕21号)下达的电煤供应任务不变,电厂与供煤方签定的供煤合同继续执行,并在此基础上,核补省电煤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是:
|
煤质(大卡) |
补助金额(元/吨) |
备注 |
|
4200以上 |
20 |
|
|
4200-4000 |
15 |
|
|
4000-3800 |
10 |
|
|
3800-3600 |
5 |
|
|
3600以下 |
0 |
不予补偿 | 二、为了解决好曲靖协联、陆良协联电厂的电煤供应,曲靖、陆良供电公司收取的部分来煤加工费统一由市电煤协调办管理,经考核后按月补偿到各供煤单位。电煤补偿标准、来煤加工电价参照省有关来煤加工政策执行。
三、曲靖电厂、宣威电厂、滇东电厂要严格按照云经能源〔2006〕37号要求,及时上报供煤量和煤质,确保补偿费及时兑现到各供煤单位。
四、各供电公司要做好来煤加工费的收取、上交工作,积极配合好省级做好我市来煤加工工作;对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来煤加工电费的用户,由供电企业对其实施拉闸限电。
五、市经委、市煤炭局要对上报的供煤量、煤质和电煤补偿资金兑现情况加强督促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六、执行时间:从2006年3月15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
附件:省经委《关于扩大实施来煤加工政策范围的通知》(略)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