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30 17:28: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曲靖市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规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结合曲靖实际,牵头起草了《办法》,广泛征求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修改完善形成今天提请会议审议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房源筹集、支持政策、供应管理、项目认定、监督管理、附则7章部分,共56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各级各部门职责、目标责任制管理等有关要求。

第二章,房源筹集,共15条。主要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方式、规划选址、面积标准、建设标准、数量标准、项目审查等方面内容。其中,筹集方式包括新建、改建、转化三种。面积主要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规定,可结合人才及三孩政策,筹集不超过总套数30%、大于70平方米的户型。数量标准方面改建、转化类项目,单个项目房源原则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经省政府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三章,支持政策,共8条。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税收、水电气、审批流程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其中,土地方面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单列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金融方面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可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第四章,供应管理,共7条。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申请程序、租金价格、租赁合同年限、闲置房源调剂等作了规定。其中,供应对象为在曲靖市就业的新市民(非本市户籍)、青年人(本市户籍,45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价格在本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以下。

第五章,项目认定,共6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机制、认定范围、认定程序、认定申报所需材料。项目认定实行“先纳入计划,后认定”机制,由建设运营单位进行申报,县(市、区)初审,市级认定,省级备案,确保对全市房源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10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的方式、内容,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方式。

第七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生效时间等。

需要说明的问题:经熟悉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15位专家评估,本《办法》施行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