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9-16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22〕85号 发布日期: 2022-09-16 09:29: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曲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21〕36号)要求,统筹规划曲靖市信息化项目顶层设计,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信息资源融合共享,实现信息化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范围内各级各部门使用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及政府部门主导的使用非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含通过项目建设形成自有资产的建设性项目和以购买服务形式不形成自有资产的服务性项目(项目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审核审批、立项、预算、采购、实施、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价等过程进行的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曲靖市建设“数字曲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曲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全面统筹管理曲靖市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研究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曲靖市建设“数字曲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职能职责。

(一)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建立和管理全市信息化项目储备库,负责信息化项目组织入库、论证评审、年度建设计划拟定、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绩效评价和数据资源整合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信息化专家库,负责组织专家对全市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及验收,出具评审及验收意见,确保符合“数字曲靖”的总体规划和部署。

(三)负责第十条所列信息化统筹项目、底层支撑平台、跨层级、跨部门平台及业务系统的设计、立项申报、采购、建设、验收、运维、运营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各县(市、区)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确保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衔接。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年度拟建项目计划,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年度拟建设项目计划负责筹措安排本级财事权范围内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等资金。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安全运维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第十条所列信息化统筹项目外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数字曲靖”的总体部署和建设标准规范,负责本单位存量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保障平台互通、数据资源共享,负责新(扩)建增量信息系统的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网络安全、运维运营、后续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总体部署要求

第八条  曲靖市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数字曲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建设的规划设计,按照“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项目包装、统一项目审批、统一标准建设、统一上云用数、统一业务协同、统一技术支撑、统一运维运营、统一推广应用、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市里统一建设的云资源、电子政务外网资源等已建成基础设施资源,实现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确保信息化项目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应用、开放共享等相关要求,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九条  国家级、省级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平台和相关业务系统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与曲靖“城市大脑”的系统对接及数据共享工作。

第十条  “城市大脑”、云资源、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业务专网、网络安全防护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视频会议系统、云桌面、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协同办公系统、“一网通办”(曲靖通APP)、“一网统管”、网络安全监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跨层级、跨部门平台和涉及全市范围的各类智慧行业应用系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建设,按使用情况由分级财政支付费用。本条所列项目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和购买服务,已建设的项目在付费使用期满后逐步淘汰并向全市统建项目集中。

第十一条  各级各单位新建、续建的非涉密业务系统要充分利用第十条所列全市统一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开展建设,对本单位负责管理的系统,应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通过购买网络安全服务等方式,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各级网络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曲靖市网络安全监管平台”对网络安全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负责指导好各级各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工作。要加强集约化设计建设,充分整合改造存量业务系统,避免单位内多个系统独立运行形成新的数据孤岛。

 

第四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目标和信息化需求,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投资估算明细,并填写《“数字曲靖”项目申报(备案)表》(附件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曲靖市数据共享资源目录》(附件3)等材料进行申报。对于改建、扩建项目,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前期项目可研、立项、招标、建设、验收、运行状况、审计等相关建设及运维资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项目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在每年10月底前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专题研判后,提出年度拟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年度拟建设计划方案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未列入年度拟建设计划的项目,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对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实时产生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县(市、区)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等手续后,专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市、区)审批机构同意,按急需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依据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等申报年度拟建设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所需资金应与各级有关单位年度预算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涉及新增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立项或备案前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报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总投资按相关要求纳入数字经济领域统计。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投融资方案、网络安全、信创、密码应用等内容进行充分设计,编制项目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方案要具体、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审核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属区域内的项目方案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要素之一。各级各单位单个项目资金预算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必须报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审核。项目方案不成熟、不完善、达不到建设标准或存在重复建设等情况的,应根据审核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再次进行审核。

(三)资金审核。各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方案及审核意见提交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核,出具资金安排意见。

(四)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单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审核部门审核后,在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完成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审核部门从专家库中按照行业及重点内容抽取专家;审核通过后出具《曲靖市信息化项目审核表》(附件4),确保符合“数字曲靖”总体部署及规划设计;专家评审费用发放标准参照《云南省评标专家评标费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执行,由申报项目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系统,相关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建、共享、更新数据资源、重复采集数据、超范围采集数据的信息系统;

(二)存量信息系统未按要求接入曲靖“城市大脑”的;

(三)未依托市级统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系统;

(四)不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创、密码应用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系统。

 

第六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可以普遍共享共用的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原则上采用“统采统签”模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签订合同,按照财权由各级各部门自行支付经费。

第二十一条  跨层级、跨部门信息系统和各部门内部使用的系统(含限额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原则上采取“统采分签”的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需求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县(市、区)信息化统一管理部门审核统计汇总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集中组织批量采购,根据采购结果,由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方分别签订合同,按照财权由各级各单位自行支付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信息化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行业相关服务能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曲靖市范围内的所有非涉密信息化项目纳入全市统建的“网络安全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监管,涉及密码应用的项目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各级各单位按要求提供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开放相关接口、接受网信、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依托全市统建的网络安全服务平台,加强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演练,充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信息化建设需求,在项目申报时一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云资源、电子政务外网、共享交换平台、网络安全服务等基础设施资源,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统一进行分配使用,按财权划分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建设

方案实施,如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不予核拨工程进度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软件开发、技术研究、创新创造等形成的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归项目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  项目总金额未超出批复预算、项目目标不变,非主要内容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项目总金额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调整,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确需改变项目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内容及进度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手续。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符合性验收等单位,在同级信息化管理部门参与及指导下,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验收标准组织项目验收。各县(市、区)采购资金价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单个信息化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参与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第三方验收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测评和专家评审等,由项目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验收政策规范要求,自行组织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单位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一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信息化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建成投入运营的信息化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九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运行效率、网络安全、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总体监督,可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开展全生命周期实时监管,监管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数字曲靖”总体规划及建设标准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情况实施实时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安全运维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相关单位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项目绩效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依据国家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报告,组织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和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应用产生的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情况,应作为项目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项目绩效评估每半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估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绩效评估发现问题需要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并抄送财政、审计等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停止拨付项目运维经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三)项目绩效评价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工作,确保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做好全市信息化统筹工作。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第四十六条  市直、各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曲靖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曲靖市范围内由政府主导,第三方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性质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30日后施行。原《曲靖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分类

        2.“数字曲靖”项目申报(备案)表

        3.曲靖市数据共享资源目录

        4.曲靖市信息化项目审核表

        5.市直单位项目管理流程

        6.县(市、区)项目管理流程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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