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10.27”液氨罐车翻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01-20 16:44:00   来源:曲靖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0时20分,沪昆高速公路曲靖往昆明方向K2248+300M,马龙区出口匝道拐弯处,发生一辆罐车翻覆液氨泄漏,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8.7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委办、市人民政府的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牵头任组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委和马龙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曲靖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为“10.27”事故液氨实际承运单位,该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和平南路金色城邦4幢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74R42D,注册日期2018年05月29日,2019年2月28日许可危货运输资质,法定代表人喻强,身份证号510************67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安宁字530181082904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剧毒化学品除外)、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云AH7579号豪沃牌ZZ4257W324HE1W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云A2619挂号安瑞科牌HGJ9401GYQ11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且为所有权人。

(二)相关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1、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为托运单位,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金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单志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4338422P,营业期限2007年8月9日至长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为滇昆度危化经字〔2018〕000017号,有效期2021年3月30日至2024年3月29日。2019年3月26日,与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液氨汽车运输协议》,有效期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液氨承运。协议约定,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资质,在液氨汽车运输过程中有权随时检查承运方的车辆、人员资质证照是否齐备,对进入指定收货方区域内的承运方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有权进行安全环保监督检查。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由国家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其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了解液氨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安排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登记在案;对车辆GPS运行情况进行管控,每月底应提交运输车辆当月不低于3天车辆GPS历史轨迹数据给托运方以备查。

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了液氨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液氨采购合同明确了双方须履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承运单位,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国营后湖泵站内,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袁军,统一社会信用91420116303454122J,营业期限2014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鄂交运管许可危字420100920040号,有效期2018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3项,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公司组织机构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综合部、财务部、安全部(监控中心)、车管部、维修部,公司有职工190余人,其中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人,应急安全管理人员15人。公司自购运输车辆158台。

2021年6月1日,该公司与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委托运输协议》,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协议约定由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自带车牌云AH7579号/云A2619挂危货车辆,负责承运危险货物,遵守托运方规章制度,并承担运输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自行投保相关的财产和责任保险,未明确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3、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属国有控股企业,位于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为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53032877266574XM,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向礼;公司依法取得和延期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云)WH安许证字〔2010〕0663号,有效期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许可范围为氨50万吨/年,硫磺1万吨/年,氮8000吨/年,氨水30万吨/年。公司根据云南云天化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单号:53010***0805)于10月26日21时59分为云AH7579号豪沃牌ZZ4257W324HE1W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云A2619挂号安瑞科牌HGJ9401GYQ11重型罐式半挂车辆进行了液氨充装,该车辆核定载质量为26.39吨,实际充装量为25.98吨(未超装),该车于10月26日23时05分经押运员孟明和驾驶员狄德兵签字后离开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充装工作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实施充装作业和风险管控,对事故车辆的充装作业手续齐全,充装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

该大队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62号,负责人李联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30000555121260N,2021年8月4日颁发,有效期至2024年8月4日。大队现有民警57人,辅警55人,设事故中队、内勤中队、外勤一中队(曲靖警区)、外勤二中队四个中队。管辖路段为曲靖收费站(沪昆高速K2248+300M)至昆明小庄立交桥(杭瑞高速K2232+160M),里程130.9公里。主要职能为加强与公路业主部门、路政管理部门联勤联动,抓好所管辖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事故发生地由外勤一中队(曲靖警区)管辖。

5、云南省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曲靖大队

该大队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银屯路,负责管理普立-宣威-曲靖-嵩明小铺高速和曲靖-胜境关高速共计365Km,下设宣威、马龙、宣曲、曲靖、治超5个中队,马龙中队负责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的具体管理。《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关于规范大队工作职责的通知》(云路政〔2010〕178号)明确其职责为:“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公路路政巡查、路产保护、路损修复、安全保通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等公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案件的查处,重大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置等工作。”《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2018年10月1日施行)第八条明确其履行职责为:“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要求,对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测速设施设置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6、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位于曲靖经开区翠峰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琳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300741470472K,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员工有387人,设党委、纪委、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内设安全应急管理处、运营处等7个职能部门,下设曲嵩监控中心、10个收费站(曲靖收费站、马龙收费站等)、2条一级公路(宣天一级、江石一级)。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通知》(曲政发〔2003〕97号)文件明确,该公司为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公路的路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该路段的各项安全设施设备、标示标线、路面养护、高速收费等经营管理工作。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基本情况

1、驾驶员狄德兵:男,汉族,1983年0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555,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石马哨村73号附1号,系云AH7579号车(牵引云A2619挂号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号530***55,档案编号530100656022,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5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4年05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2014年4月16日,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考核合格取得危货运输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事发前,狄德兵分别于10月22日、24日、25日、25日4天内进行了4次液氨运输。

2、押运员孟明:男,汉族,1975年0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917,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桃树村125号,系云AH7579号车辆押运人。2021年3月17日,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押运证编号5301697851,证号530*****12917,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17日。

(四)事故车辆基本信息

1、事故车辆车牌云AH7579(黄色)为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8月23日批准新增,使用性质为危险品运输,车辆识别号LZZICLXB33KA541917,发动机号190717704797;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检验有限期为2022年9月;道路运输证营运号为530181034392,年审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等级评定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保险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684003901383792042;商业保险单号11684003901383792039。

2、事故车辆车牌云A2619挂(黄色)为安瑞科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在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8月23日批准新增,使用性质为危险品运输;车辆识别号LA99EGDC3K0HGJ184;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检验有限期为2022年9月;道路运输证营运号为530181034393,核定载质量为26.39吨,实载25.98吨;年审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0日。整备质量为13606kg;核定载量为26394kg;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商业保险单号:11684003901383789645。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昆高速公路曲靖往昆明方向K2248+300M,东(曲靖)西(昆明)走向双向八车道马龙立交出口匝道路段拐弯处。经勘查,道路为双向八车道段,由中央绿化带分隔,东西方向从中央绿化带由南向北依次为第一、第二车道且为小客车道,第三、第四车道为客货车道,第五车道为应急车道。马龙匝道出口后,东西方向为三车道,第一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车道为行车道;事故路段东向西为直线上坡,坡度=1.3%,至马龙出口处没有车道变窄标志标牌和匝道限速提示牌,小客车限速120km/h,其他车辆限速100km/h。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6日21时59分,驾驶员狄德兵和押运员孟明驾驶云AH75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261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液氨充装站装载25.98吨液化氨后,于23时05分离开大为制氨有限公司,经宣天一级公路,从天生桥入口驶入沪昆高速前往昆明安宁市,10月27日零时19分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K2248+300M时,驾驶员所驾车向右偏离驶入马龙出口匝道,导致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出口匝道左侧防护栏撞擦后,向左驶入绿化区内导致车辆翻覆液氨泄漏,驾驶员和押运员被困车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马龙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马龙区委副书记、区长赵松率领区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疏导交通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作了批示和要求。10月27日1时23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田琨立即安排值班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置工作,2时安全监察专员陈德斌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危险化学品专家赶到事故现场,与市消防部门人员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云南天安有限公司、马龙云翔玻璃有限公司、马龙明龙焦化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参与抢险和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液氨泄漏,产生大量烟雾,公安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停止双向车辆通行。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现场侦察并决定采取消防喷雾自然排放处理。后由于排放太慢,影响交通通行,现场指挥部调集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和云南天安有限公司(均属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支援,27日11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侦察采取补漏技术措施,约12时15分成功完成罐体的封堵;18时30分、19时12分罐车内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被救出驾驶室,经马龙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已死亡。随后指挥部围绕组织高速公路恢复通车运行和罐车吊运处置两个方面开展工作;高速公路于27日22时25分恢复通车运行。罐车吊运处置方面,经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后制定了吊运方案,经各方努力于28日9时40分左右将事故车辆和罐车拖运至云南大为制氨有限公司液氨充装站进行卸氨处理,20时50分完成液氨罐体的卸氨处置工作,29日7时15分完成对罐体的清洗置换工作。

三、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获取调查笔录24份,旁证材料若干份,认真核实认为此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狄德兵驾驶云AH7579号豪沃牌ZZ4257W324HE1W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天生桥入口驶入沪昆高速前往昆明安宁市,10月27日0时19分行驶至沪昆高速K2248+300M时车辆走最右侧车道,由于狄德兵在过度疲劳的状态下仍驾驶车辆并嗑瓜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车道变道变线情况,致使所驾车向右偏离驶入马龙出口匝道,所驾车辆左前部与出口匝道左侧防护栏撞擦后,向左驶入绿化区内导致车辆翻覆,所载液氨泄漏,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如实记录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情况,以罚代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履职情况监管不到位,在系统已经预警提醒疲劳驾驶的情况下,未对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狄德兵发送信息提醒或者拨打电话提醒,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督促承运方落实危化品运输安全责任不力,对危货运输车辆缺乏有效的管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

3、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沪昆高速(曲靖至嵩明小铺段)公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特别是对该路段马龙出口前缺少车道减少、车道变向指示及引导标示标牌,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

4、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云南省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曲靖大队对沪昆高速(曲靖至嵩明小铺段)隐患排查和督促治理不到位,对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有死角,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

四、事故等级和性质

经调查,认定曲靖市马龙区“10.27”液氨罐车翻覆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狄德兵,云AH7579号豪沃牌ZZ4257W324HE1W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云A2619挂号安瑞科牌HGJ9401GYQ11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驾车行至沪昆高速K2248+300M路段,因过度疲劳驾驶且在驾驶车辆时嗑瓜子,致使车辆撞擦防护栏后酿成车辆侧翻液氨泄漏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狄德兵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由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2、押运员孟明,在车辆运行过程没有认真履行危货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及时制止驾驶员狄德兵的违法违规行为,孟明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由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责任。

3、喻强,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教育、培训情况,对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以罚代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在系统已经预警提醒情况下,未对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狄德兵发送信息提醒或者拨打电话提醒,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林国伟,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罚代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5、陈琨,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对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6、林宵,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及GPS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未认真履行危货运输车辆疲劳预警告知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云南省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7、袁军,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签署的车辆委托运输协议中未明确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玖仟元(9000元)的罚款。

8、李平,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未对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履行安全管理督促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陆仟元(6000元)的罚款。

9、郭家康,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对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履行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叁仟元(3000元)的罚款。

10、王敏,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安全应急管理处处长,2021年9月1日任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到位,负有监管排查和治理责任,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吴廷会,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兼副总经理,为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产权经营管理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隐患排查和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王琳淇,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为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公路产权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向曲靖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报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3、王志宏,云南省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曲靖大队马龙中队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隐患排查不到位,负有监管检查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李俊龙,云南省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曲靖大队教导员,具体对马龙中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马龙中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朱文智,云南省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曲靖大队大队长,主持大队行政全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马龙中队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向云南省东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抄报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6、田生权,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外勤一中队(曲靖警区)警长,2021年9月1日主持中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自事故发生后对该路段及时进行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加之履职时间较短,建议由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支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及书面检查抄报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7、李联勇,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曲大队党总支书记、大队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对沪昆高速(曲靖-嵩明小铺段)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成向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抄报曲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未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未认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全过程,以罚代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GPS动态监控系统监控员监管不到位,在系统已经预警提醒情况下,未对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狄德兵发送信息提醒或者拨打电话提醒,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叁拾万元(30万元)罚款。

2、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时没有明确自己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且未对云南鑫氨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履行安全管理督促职责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武汉市群星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处肆万玖仟元(49000元)罚款。

七、事故防范措施

曲靖市马龙区“10.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损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危货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要依法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运营承担第一责任,加强对驾乘人员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运营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营运的有关规定。三要提高车辆安全技术保障水平。加强车辆运营动态监控,结合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运输需求等因素,严格落实车辆技术维护制度,严禁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上路营运。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1、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防范措施执行到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抓好重点时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国道、省道的交通管控,联合公安禁毒、治安、刑侦、巡警、乡镇派出所及交通运管、公路路政等部门,严厉打击超载、超速、超员、无牌无证、毒驾、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分清责任段,提高出勤率,合理安排警力,杜绝巡查死角漏洞,形成“线上巡、点上控”的严打态势;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围绕交通安全和服务群众开展密集宣传,开展路况提示和安全提醒,发布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和路况信息,加强与百度、高德等导航信息发布平台的沟通联系,实施路况精准引导。

3、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排查高速公路车道变化、路面状态、安全标志标牌等隐患,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道路安全管控,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本质化水平。

 

 

曲靖市马龙区“10.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