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督查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6-29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函〔2022〕79号 发布日期: 2022-06-29 17:28: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扎实推动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22〕10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函〔2022〕59号)要求,结合曲靖实际,现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自2022年5月开始,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2022年8月中旬前,取得明显进展,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2025年6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排查整治范围

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全面排查全市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突出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网吧、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文化经营场所、场站码头、交通服务区,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三、排查整治重点

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自建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安全情况。

(二)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介鉴定、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相关许可办理等审批情况。

(三)自建房燃气地下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等情况。

(四)消防安全情况。

(五)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室内(楼道、门厅)停放充电情况。

四、排查整治步骤

(一)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严格按照《曲靖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摸底所有自建房(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在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继续发挥工作机制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乡镇)核查,强化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同时,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完善房屋信息。

(三)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2025年5月底前)

一是开展专家评估。依据《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排查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类。全市各级专家技术团队,全程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评估、咨询等技术服务,出具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安全隐患评估分为3类: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挂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挂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挂蓝牌警示。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并进行现场挂牌警示,专家技术团队对自建房安全隐患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负责,做到应查尽查。对被挂牌警示的自建房,要组织力量开展安全鉴定。

二是实施分类整治。坚持依法整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排查组排查责任、专家组技术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隐患处置及时、科学、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通过整体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1.对地基基础失稳、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主体结构局部破坏、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私搭乱建等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的,要采取加固、改造、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结构轻微受损、占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的,要采取修缮加固、增设防火分隔、清理疏散通道、强化日常管理等措施,立查立改,坚决防范重大房屋倒塌事故和火灾事故。

4.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5.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要根据鉴定结果,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针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房屋开展动态应急安全评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五、严格安全管控

(一)严格控制增量。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地有关单位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落实省级农村建房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市级统筹推进、县级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强基固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加强全市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原曲靖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建房安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健全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每周调度制度、会议通报制度、督查检查制度、工作督办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效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三)强化部门职能。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整治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部门业务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自建房安全整治任务完成。督促指导包保单位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开展督查检查,定期向市领导小组上报督查指导情况及工作信息。

附件: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曲靖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先祥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龚加武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文生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刘本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普利锋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  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

张  臻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局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沈学龄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戴黎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春权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马兴赞  市民族宗教委主任

武  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祖平  市民政局局长

李四荣  市司法局局长

孙竹祥  市财政局局长

崔庆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吕正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栾亚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陶汝平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晓芬  市水务局局长

曹  维   市商务局局长

唐桥启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刘乔红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杨  军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红琴  市国资委主任

余  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国顺  市能源局局长

张勤勇  市林草局局长

杨  波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郑惠琼  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毕  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吕正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林春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相关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统筹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推动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要求和议定事项,及时梳理汇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定期上报工作信息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整治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隐患,加强部门业务协作,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自建房安全整治任务完成。督促指导包保单位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开展督查检查,定期向市领导小组上报督查指导情况及工作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组织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录入,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体育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债指导用作水利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市能源局负责指导能源行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林草行业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加强对自建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依法查处。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党政机关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做好自建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每周调度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包保单位每周对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动态掌握全市排查底数、问题隐患、整改整治、销号摘牌等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上报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协调解决各类重大问题。

(二)会议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不少于一次联络员会议,通报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研究提交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针对“百日攻坚”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商,提出工作措施建议。

(三)督查检查制度。领导小组每月至少1次对各地开展实地督查检查,由市级包保单位组织开展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交叉进行,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检查、明查暗访、查阅资料、谈话问询、反馈意见等方式开展实地督查检查。每个县(市、区)至少抽查2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5栋(处)经营性自建房。

(四)工作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市级包保组根据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结合各地上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等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工作提示函、督办函、约谈等形式督促各地及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加强督促指导,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五)信息共享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包保组要全面掌握全市及包保单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职能职责范围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信息相互共享,确保信息对称、互联互通,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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