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曲政办规〔2021〕2号
来  源 曲政办规〔2021〕2号 公开日期: 2022-07-08 15:46:27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1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曲发〔2019〕2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函〔2021〕90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门设立的用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财政资金,通过风险补偿建立政府金融机构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不是信用保障资金,不对任何债务提供担保,也不承担偿债责任,仅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本金损失进行适度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同一企业在各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余额上限为:微型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含);小型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含);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含)。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自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以来未曾取得过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向无抵押、无质押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作为唯一担保方式的贷款)。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并购贷款、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规模为4200万元。其中,整合原有曲靖市“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本金1200万元;曲靖市“助保贷”政府风险补偿金本金1000万元;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2000万元。往后视情况争取整合各级资金,持续扩大资金规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工商联、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审定《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年度目标任务;审核同意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企业名单;批准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合作金融机构上级机构对曲靖市的支持及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草拟《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并执行;确定资金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指导、督促托管机构开展风险补偿业务;确定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复核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动态监控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风险补偿贷款的不良贷款率;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完成约定的义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负责贷款企业的认定、初审和推荐,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和托管机构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

合作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具体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贷款余额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等确定。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单独增加信贷规模,并确保按计划落实到位。

(三)合作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要做好服务,提高效率,防范风险。

(四)纳入曲靖市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LPR。

(五)其他合作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合作金融机构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第九条  合作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纳入补偿范围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处理。

(三)合作金融机构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的处理。

(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成立由行长(主任、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的工作组,积极向上级申请中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确保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须按风险补偿金5-10倍的标准安排年新增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企业信息表(须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名称、贷款合同号、借据编号、贷款金额、放款日期、到期日、贷款投向、贷款种类、是否为首笔贷款等内容)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备案。对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建立台账管理,每季度形成工作情况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行曲靖市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托管机构应成立专门团队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中确定比例将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归入风险补偿资金托管账户,并对账户安全及收支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按合作金融机构实际放贷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存款额度。

(二)负责受理和初审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意见及领导小组批复,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合作金融机构。

(三)对代持与支付的风险补偿资金相对应的不良贷款债权,开展追偿工作,并按照规定将清收所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不得通过中间账户周转。

(四)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建议。

(五)遵守合作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贷款信息商业秘密有关工作规定。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委托管理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支出。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风险补偿实行名单制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风险补偿贷款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名单适时进行调整。纳入企业名单之后发生的贷款,享受曲靖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作金融机构推荐,报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就五级分类下调等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贷款质量报告。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额度为合作金融机构向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损失本金金额部分的50%,且以合作金融机构确认为不良贷款时点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为限。当企业贷款产生风险被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为不良贷款之日起即可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程序启动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委托的托管机构进行初审。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贷款企业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对形成呆账按照程序核销,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委托的托管机构提交有关核销凭证。

第十八条  所委托的托管机构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托管机构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付给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对于追索成功的不良贷款,要退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测管理,向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暂停对新增贷款实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并及时启动存量不良贷款代偿及风险处置,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以下后,根据实际情况恢复开展业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恶意逃废债务,所有涉及机构及部门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保密,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