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12-22 10:56:37   来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出台背景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的出台(以下简称《通知》),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摆在“六稳”“六保”首位的部署安排,继续保持全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切实做好云南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通知》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5个部委文件精神要求的具体举措,是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通知》是对我省积极就业政策的进一步丰富拓展,为做好下一步稳保就业工作提供政策动力和工作抓手。

二、政策依据

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文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落地。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两部分内容、14条具体措施组成,一方面内容是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对2020年以来制定出台的稳就业、保就业政策进行延续,共有8条措施。一是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二是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三是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四是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五是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六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七是继续实施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八是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另一方面是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重点强调或有所创新的政策,共有6条措施。一是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二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三是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范围;四是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五是切实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六是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

四、《通知》具体内容

《通知》按照3个原则拟定,一是不折不扣全面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二是强调我省现有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创新细化具体措施。

在国家文件提出的9条政策措施基础上,我省共提出14条政策措施: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是明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20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二是明确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60%返还。三是明确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四是明确实施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应在12个月以上。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一是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二是明确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三是明确各地要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兑现有关补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一是明确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二是明确所需资金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一是明确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二是明确享受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证书包括五级至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明确2021年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发放。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明确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一是明确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二是明确参保缴费满1年的,每月发放600元;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每月发放300元。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发放300元。三是明确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失业保险停保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四是明确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五是明确已享受过2020年失业补助金、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2021年扩围政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六是明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或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七)继续实施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明确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八)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一是明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二是明确按照要求继续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工作。三是明确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九)支持毕业生等群体灵活就业。一是明确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当地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二是明确要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权益保障政策措施的研究并尽快出台。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是明确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二是明确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三是强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劳动者,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一)扩大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范围。一是明确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明确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十二)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一是明确各地要利用特色小镇、工业园区、商业设施、过剩地产等资源,发挥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大师、非遗传承人作用,建设符合当地产业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二是明确支持各地组织现有创业园、众创空间、校园创业平台功能升级,打造“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工业制造”“科技创新”“农业生产”“人力资源”等专业化的创业园区。

(十三)切实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是明确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明确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三是提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支持政策、促进市场主体倍增计划落实、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快培训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推动就业创业各项惠民惠企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强化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人力资源供给,按照企业需求,进行订单化、定制化培训和输送。

(十四)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一是明确各地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二是明确对不同就业群体要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通知》最后一是明确第一至八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二是明确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