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

运输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控制的区域,以下简称“中心城市”)的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消纳、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建筑垃圾、建筑散体物料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属地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二章  处置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属地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计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并结合自然条件统筹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接收方案,建立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运输车辆等台账,并及时将建筑垃圾接收方案和台账报送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四)河流、水塘、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出路线图;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厂(场)内应配备相应的降尘设备;

(四)保持厂(场)内道路整洁、畅通,车辆不得带泥行驶;

(五)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六)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停止使用时,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按照环保标准做无害化封场治理修复。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土石方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应当依法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

建筑垃圾中的可利用垃圾,应当依法生产资源化利用产品,不可利用垃圾,要集中转运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财政、土地利用等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组成成分经分拣、破碎、加工、筛选等工序实施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中的金属、橡胶、塑料、纸类、木材、玻璃、沥青、混凝土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运送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

有毒有害建筑垃圾应当运送至危险废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大件装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场)实行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土地使用证);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车载定位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备。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到所在地社区报备。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建筑垃圾处置总量、处置时限、处置时段;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环境卫生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地点装载和倾卸;

(二)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

(三)密闭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七)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进行清运,并约定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装修垃圾清运费、处置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  建筑散体物料运输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筑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施工等需运输散体物料的单位,应当交由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格的企业进行运输,并到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需运输散体物料的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处置方式及项目周期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运载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运输管理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一)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数量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处置场所信息。

(三)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曲靖中心城市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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