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15:42: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 2021 〕58 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 、办、局:

《曲靖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曲靖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18条措施

 

为全面规范全市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 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全面加强监管

( 一 ) 严格备案管理 。设立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曲靖市民政局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曲民﹝2019﹞106号) 等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及消防等有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督促完成整改后按规定进行备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 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 二 )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 、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建立隐患 、整改 、责任“三个清单”,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卫生健康部门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 、耗材进行监管 。医保部门加强医保报销管理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 三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督促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值班、视频监控、内部档案、异常事件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 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 及时妥善处置纠纷 。2021年12月25日前建立异常事件报告 、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 接班记录 、门卫记录等内部档案 。2022年11月底前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不移交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 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曲靖银保监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 四 )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组织从业人员开 展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加强执业资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资格。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2022年底前,培养养老护理员7000人以上 。鼓励在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与管理等有关专业。依法依规加 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 、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 、市卫 生健康委 、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 五 )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至少 1 次抽查。依法开展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及时查处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挤占 挪用等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床位 、护理 、伙食等费用按月收取 。加强对金融 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曲靖银保监分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 六 )加强突发事件处置。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 、监测与预警 、应急处置与救援、物资储备、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2021年12月25日前修订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此后每年1次修订,重大变化及时修订。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1次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 七 )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民政部门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 解除 、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服务机构暂停 、终止服务的提前30天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 输送 、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养老服务机构终止服 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

( 八 )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和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 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 标准,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2021 年底前,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  明确 监管事项 、措施 、依据、流程, 监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建立 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的协同监管机制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九) 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按照应建尽建原则,2022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建立党组织 。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 、质量安全、应急管理 、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 。养老服 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牵 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十)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依照法律 、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规范,  引领行业发展 。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市、县民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清单,每年6月底前进行更新。养老服务机构在机构内显眼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布监督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 。定期举办“开放日 ”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 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 、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 )健全完善评价标准体系 。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 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等国家标准及工程建 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深入实施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照护、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统筹协调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 定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 实施“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 化 、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民政部门依 托“金民工程”、“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安心养 老”等平台录入有关数据,每月更新1次 。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 集。公安部门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 、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 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 一张网” 。 (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  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 备案申请人按照养老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开展服务活动书面承诺, 并向社会 公开。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息自愿注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等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被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 、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失信惩戒,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有关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 、备案 、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 惩情况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 (云南)”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 牵 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曲靖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联合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 、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市、县有关部门每 年至少各开展 1 次联合抽查检查,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 1 次现场检查。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 、消防 、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 、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 、不达标的,按照“ 一 院 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项 措施 。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 一 问题一整 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 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探索乡镇(街道) 综合执法有效形式,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 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对照养老机构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统筹建立检查对象名录 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结合养老机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 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违法失信 、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有关成 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十六)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 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 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确保落地见效。市直有关部门要按 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 2021 〕27号 ) 明确的相应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责任单位:  市养老服 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 十七 ) 加强队伍建设 。2022 年底前,各地积极争取建设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发挥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等作用 。推动人财 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技术、设备 、经费保障 。加强养老服务行业执法监督和作风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队伍 。 (责任单位: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十八)积极营造监管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与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鼓励引导全社会参与 ,推动形成养老服务监管良好氛围,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