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9 11:01:54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扶办联字〔2021〕4号)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文件相关情况如下:
文件名: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曲扶办联字〔2021〕4号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年度:2021年
联系电话:0874—3319117 
 
附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项
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曲靖经开区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全面振兴,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效益,切实维护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曲靖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6日

 
 
 

 
曲靖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切实维护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管理监督到位、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效益持续发挥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扶贫项目资产的分类。按照扶贫项目属性,本办法把扶贫项目资产划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3种类型。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其他等类别。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其他等类别。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指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新建住房、维修加固住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产业发展设施、产业扶贫项目、其他到户扶贫资产等类别。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确权、运营管护、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曲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机制,负责批准本级重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事项,负责统筹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抓好县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效率。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的国有扶贫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按照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扶贫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按照集体资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主管的扶贫项目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抓好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
十二  占有、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等是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占有、使用的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强化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抓好扶贫项目资产的维护、保管、运营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三)负责存量扶贫项目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项目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六)接受扶贫项目资产职能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本办法规定或职能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确权
 
十三  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各乡(镇、街道)以告知书的方式移交。
十四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将扶贫项目资产权属明确到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等。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由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五  对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清产核资后,办理产权确认、公告公示、移交登记等手续,纳入扶贫资产统一管理。对于尚未完工的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工作,纳入扶贫资产统一管理。
十六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对已形成的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业主)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管辖的行业扶贫资产汇总台账,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的扶贫资产清单。对于已形成的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并进行监督、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资产现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采取信息化方式,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监管台账。
十七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对于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定期开展资产清理、核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对于确权到农户的不动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等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  占有、使用扶贫项目资产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等发生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纠纷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运营管护
 
二十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县、乡人民政府的,应落实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收益归农户所有,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履行监督责任,确保正常运行。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项目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扶贫项目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项目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扶贫项目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
二十二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筹集,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县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县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每年3月底前,由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并公告收益结算结果。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不得从所得收益中提取村级组织奖励资金。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村监委)研究提出,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执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
 
第五章  资产处置
 
  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所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处置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公益性、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属集体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扶贫项目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扶贫、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对村组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扶办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