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06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21〕32号 发布日期: 2021-09-06 15:36: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水平,重塑煤炭支柱产业新优势,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曲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一)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市能源局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责中央企业在曲煤矿和省、市属煤矿(以下简称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全市煤矿类型及分布情况、监管队伍现状及安全监管需求,结合市能源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调整优化内设机构,科学调配监管力量,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整合市能源局内部力量,调整充实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各产煤县(市、区)要按照职能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原则,建立健全与本地区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机构和队伍。(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严把监管人员准入关,采取公开招考、遴选、特殊人才引进等方式,多渠道选优配强煤矿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持续提高采矿、地质、通风、机电等煤矿安全专业执法人员比例,力争到2025年达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不低于75%”的要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实施煤矿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健全完善煤矿安全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延伸监管触角,实现派驻监管

(四)实行常态化驻矿监管。以矿为单元,按照“一矿一组(室)、不少于3人一矿”的原则,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选派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组成派驻安全监管组(室),开展常态化驻矿监管,其中,国有煤矿驻矿监管组(室)由市能源局负责派驻,地方煤矿驻矿监管组(室)由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派驻。原社会购买服务驻矿监管人员,补充进入新派驻安全监管组(室),配合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派驻安全监管组(室)实行组长(主任)负责制,各派驻安全监管组(室)明确1名人员作为组长(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驻矿监管工作。实行驻矿监管人员公示制度,在各煤矿醒目位置设立派驻人员公示牌,公开驻矿监管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驻矿监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派出单位每1—2年应当对派驻人员调整轮换1次。(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驻矿监管职责。负责督促所驻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或检维修,深入开展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生产大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矿工生命安全隐患和问题的,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撤出人员,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全覆盖安全监管执法,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巡查,督促煤矿企业抓好各级各部门及技术服务单位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工作。驻矿监管人员监管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煤矿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驻矿监管人员管理。派出单位负责驻矿监管人员培训、考核、激励等日常管理以及工作履职、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每季度听取驻矿监管人员工作情况汇报,并协调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驻矿监管人员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专技岗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等方面应优先向驻矿监管人员倾斜,激励补助措施由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责问责。(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研究制定煤矿评估分类标准及分级分类监管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原则上每2年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照评估分类标准,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类、B类、C类、D类,其中,A类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煤矿,B类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C类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D类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实行积分制动态调整,对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制度等行为实行扣分形式的量化管理,根据积分情况适时对煤矿分类类别进行动态调整。根据煤矿分类类别,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执法频次,落实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八)推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组成第三方专家服务组,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专家会诊”,对各类型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体检”“科学诊断”,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制度清单、责任清单,全面落实“编号登记、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复查销号”闭环管理机制,由驻矿监管组(室)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复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销号。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问题严重、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煤矿“开小灶”。(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九)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研判风险、制定方案、分工检查、依法处理、复查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监管工作机制,每季度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1次调度分析研判,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隐患、突出及共性问题。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市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定期对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巡查。健全完善定期检查制度,市能源局在落实国有煤矿监管责任的同时,每年对地方煤矿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各产煤县(市、区)每月至少对地方煤矿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制度,强化安全监测监控预警等系统运用,完善市、县、乡、煤矿联网监控体系,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远程非现场检查,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进行预警、分析研判、核查处置、督促整改,有效消除煤矿安全风险隐患。健全完善内部举报人制度,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健全完善监管监察、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合力,依法依规加大联合惩处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四、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根基

(十)严格依法办矿管矿。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依法办矿管矿意识,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做到依法履职尽责、依法生产经营。落实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抢工期、赶进度违规建设,严禁图纸造假、隐瞒采掘作业、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以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目的,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关键岗位”权责清单,形成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定向培训,稳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队伍,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科学设置从业人员市场准入门槛,对煤矿“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积分制管理,对积分达不到标准的“关键岗位”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从源头上把不严格履职、不具备履职能力的人员排除在市场之外。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承诺不履行、隐患整改不落实、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风险防控、警示报告、隐患排查、监督考核等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重大风险辨识,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切实整改到位。围绕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防治,加强日常性风险辨识和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消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督促煤矿企业加大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水害等关键装备、重点工程资金保障力度,加快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升级改造,大力推进“五化”矿井建设。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地见效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职责分工,紧盯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市能源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将煤矿安全监管必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煤矿安全监管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提供坚强保障。(市财政局,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督查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重点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强跟踪督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对站位不高、作风不严、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导致各项工作推进缓慢、影响工作成效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能源局等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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