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5 11:11: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21〕6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曲靖市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曲靖市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

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中直接关闭注销矿业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76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开展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建立全市矿山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台账,做到“一矿一策”,确保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时足额征缴入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清理范围

(一)对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中直接关闭注销矿业权,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中直接关闭注销矿业权价款补缴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38号)要求,对涉及欠缴矿业权价款的煤矿,按照规定进行追缴。

(二)对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规定的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进行全面清理。

(三)对全市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山,按照规定进行追缴。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台账

建立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台账和非煤矿山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台账,查清矿业权人、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是否注销、注销时间)、矿山关闭时间,营业执照代码和期限(是否注销、注销时间),评估应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已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是否存在欠缴(多缴),欠缴(多缴)金额,矿业权人是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义务履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

(二)交纳要求

1.对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煤矿,要在稳步有序推进拨付直接关闭退出合法合规煤矿补偿资金的同时,应将拨付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的补偿资金与该煤矿交纳(或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挂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尚未拨付直接关闭煤矿补偿资金的,应认真核实直接关闭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交纳情况,涉及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煤矿,应按规定清缴。完成清缴后,再拨付补偿资金。

已拨付直接关闭煤矿补偿资金的,应核实直接关闭退出煤矿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交纳情况,涉及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煤矿,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清缴或追缴,对不按规定补缴或拒绝交纳的煤矿,应采用多种途径进行追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2.对存在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非煤矿山,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进行清缴或追缴,对不按规定补缴或拒绝交纳的矿山,应采用多种途径进行追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三)加强对应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山的业务指导。根据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台账和非煤矿山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台账,涉及多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山,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整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20〕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要求,并已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义务的矿山,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汇报,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协助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还多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

(四)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确保矿山关闭后生态修复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五)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惩处。对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矿山,要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和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规定和“三到位一处理”原则,认真分析研判形势、制定有效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化解矿山关闭后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全市直接关闭退出类煤矿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市级协调机制,部署工作任务,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协调解决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突出问题。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龙光宗兼任。办公室承担市级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负责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工作推进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分析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级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业务指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县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省级部门汇报。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工作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对清理交纳工作进展缓慢、措施不力的,要进行约谈并通报;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严格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