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业:

《曲靖市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1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属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曲办字〔202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或其他市直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市属企业经营性质、功能定位、行业特点,“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提高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减、工资减”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根据市属企业发展规律,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目标,建立“工作有目标、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层层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  按照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市属企业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地位和发展目标,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实施分类考核。

第六条  对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  对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时,加强对所承担的特定功能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权重。

第八条  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企业核心业务发展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适度降低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权重。

第三章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市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与市属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短板指标改善评价、非经济指标(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重大专项考核和社会效益评价5部分组成,考核分值100分。

针对不同类别企业“一企一策”实行差异化考核,具体指标、权重和计分细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一)质量效益指标原则上考核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3项指标(适用于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可根据企业特点或监管要求增加1—2个特色效益指标)。

利润总额指以市属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经考核认定的视同利润部分的总和,基础数据取值于合并《利润表》。本指标考核目标确定原则上按照前3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值计算确定,前3年权重由远及近分别为10%、30%、60%;考核目标为负值的,确定减亏目标或者综合核定利润总额目标。

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例。本指标考核目标原则上以100%为基数确定。数据取值于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主要分析指标表》,考核经营期内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本的经营积累贡献程度。

计算公式: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

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是指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利息费用的比值。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是以现金流量表为基础计算,旨在考核用现金支付利息的能力。数据取值于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商业一类企业本指标考核目标原则上按照大于等于2确定,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本指标考核目标原则上按照大于等于1确定。

计算公式: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利息费用

上述指标按照市属企业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因行政划拨、政策调整等非市场化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损益发生重大变化的,据实调整;因科技研发等创新投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员工培训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视同利润的支出,影响当期效益的,可视同当期利润总额。

(二)短板指标改善评价(适用于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考核分值占比20%)。可结合市属企业的短板“一企一策”确定“净资产收益率、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1—3项短板指标。短板指标改善评分以上年度完成值为基准值,按照较上年度改善的程度计分,具体指标、权重和计分细则在责任书中明确。如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未确定短板指标改善评价指标,则对应分值计入质量效益指标考核。

(三)非经济指标考核评价(适用于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考核分值占比10%)。可根据工作需要考核安全生产、综治维稳指标,具体指标、权重和计分细则在责任书中明确;如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未确定非经济指标考核评价指标,则对应分值计入质量效益指标考核。

(四)重大专项指标考核评价(适用于商业二类企业,考核分值占比10%—20%)。可根据商业二类企业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考核融资、投资目标,具体指标、权重和计分细则在责任书中明确。如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未确定重大专项考核评价指标,则对应分值计入质量效益指标考核。

(五)社会效益指标评价(适用于公益类企业,考核分值占比20%)。根据公益类企业具体情况“一企一策”确定增加主营业务增长率、成本费用控制、社会满意度等1—3个指标,具体指标、权重和计分细则在责任书中明确。如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中未确定社会效益评价指标,则对应分值计入质量效益指标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指标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2部分构成。

(一)质量效益指标。质量效益指标原则上考核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3项指标(适用于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1—2个特色效益指标),严重亏损(非经营性亏损)企业可不考核国有资本收益指标。

国有资本收益指本任期内市属企业上缴市级财政国有资本收益目标金额。旨在考核市属企业在任期内对市级财政的贡献程度,原则上用市属企业董事会确定利润总额目标数为基数计算确定。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3个年度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算术平均值。用任期内每年末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扣除年内发生的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余额除以年初归属于国家所有者权益。数据取值于任期每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鉴证说明材料。

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3个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之和/3

资产负债率是指任期末市属企业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数据取值于市属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市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警戒线(70%)以下的,资产负债率考核目标确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在资产负债率警戒线(70%)以下确定,合理管控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市属企业资产负债率处于警戒线(7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考核目标原则上以市属企业近3年的资产负债率最低值为基数降低确定。

任期资产负债率=(任期末负债总额/任期末资产总额)×100%。

(二)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以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基础,按照30%权重计算得分。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考核与被考核方的名称或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内容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经相应组织程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二)市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监测预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期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市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送考核总结材料。考核期末,企业对照年度目标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

(二)业绩审核形成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报告,结合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及年中动态监控掌握情况,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考核意见征求反馈。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反馈市属企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反映。

(四)确定下达考核结果。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向企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企业社会贡献突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等事项的,应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适当的加分奖励。

市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财务造假、违法违纪、综治维稳责任事件,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对企业年度考核进行扣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级别,并按照程序、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单列考核党建工作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党建考核有关要求将党建考核得分(满分100分)按30%权重比例折算计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

第十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应不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对应不同的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第十九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其他市直监管部门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测算确定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标准,并实施奖惩,具体按照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连续2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其他市直监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间由于政策法规变更、改制重组、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可调整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授权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其他扣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严重资不抵债或者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不具备考核条件,由企业提出申请,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批准可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实行重点关注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不得增长。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企业(为考核年度内成立不足半年的企业)、非正常经营的企业(为处于司法重整期间或专项整改等非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实行“一企一策”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对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严格按照本办法“一企一策”确定考核指标和计分细则,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备案执行;各规范提升类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各县(市、区)对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期间的薪酬扣减参照《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收到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期间薪酬扣减办法》(云国资分配〔2020〕17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加(扣)分细则

   2.曲靖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曲靖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度(任期)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政策解读:解读《曲靖市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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