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0〕208号)要求,现将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你们(详见附表),收入列入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21305—扶贫”相关科目(项级“科目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经济科目列入“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指标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把好资金投向关
请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有关精神,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曲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并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占比,提前做好相关项目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在收到市级下达扶贫资金的文件后,要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批复及资金下达工作,即: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的文件后,要及时通知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下达项目批复,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申请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请务必在完成项目批复及资金下达的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批复文件、资金下达文件及附件以PDF和电子文档格式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和市扶贫办规划资金管理科备案。
二、严格把好资金监测关
各县(市、区)要根据资金具体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并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管理项目及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浪费,同时要加强资金的监管及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及时将资金的到账、下拨、支出等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和“云南扶贫通”,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系统化监管、动态化监测,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管理水平。
三、严格把好项目实施关
各县(市、区)要完善扶贫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及项目审计制度,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扶贫项目及资金的监管、监督。在项目实施中,要加大协同推进力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促进项目顺利推进、顺利竣工。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扶贫项目验收,加快扶贫项目竣工决算,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决算及审计的工作模式,做到竣工一个、验收一个、决算一个。
四、严格把好资金公示关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曲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曲扶组发〔2017〕15号)精神,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公示牌(栏)等方式公告公示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街道)、村组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告公示工作,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落到实处。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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