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16:04: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20〕18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公共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9号)要求,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划分,加快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曲靖市生活垃圾处置现状及发展实际,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建设先进、适用的处理设施,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三)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建立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压实属地街道、社区主体责任。建立科学的年度目标任务、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

(四)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为重点,选取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小区等进行分类试点,注重经验总结和推广,不断完善管理模式。

(五)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探索建立相关激励约束、市场调节机制。

(六)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目标任务

(一)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1.2020年4月底前,各区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6月底前,各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完成三至五个城市公共机构和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各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为全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2.2021年底前,各区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闭环基本形成。

3.2022年底前,各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4.2025年底前,各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0%,其他垃圾焚烧处理率达80%,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其他县(市)及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区域

其他县(市)及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区域,要结合美丽县城、安全城市、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因地制宜在公共机构、居民社区、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乡结合部农村社区等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和支持乡(镇)、农村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号)有关要求,以集镇规划区为重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类工作目标由属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工作重点

(一)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分类

1.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曲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演出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街道、社区为单元,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法”开展强制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

2.其他县(市)及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开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区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原则上参照“四分类法”开展,也可因地制宜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驻曲军队营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参照党政机关标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要求,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1.对现有的收运车、中转站等环卫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提升,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基本要求。

2.通过地方财政保障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足配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的专用设施设备。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有关规定要求,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包装物、纺织物、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塑铝复合包装物等。

收处方法: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时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建立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储存、中转、利用的信息化平台,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专业化。

2.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收处方法: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实施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由有资质的环保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有害垃圾的收运和处置。医疗废弃垃圾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专业处理。

3.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菜剩饭、果皮菜叶等垃圾,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主要包括: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垃圾。

收处方法:由餐饮企业、公共机构食堂、市场业主单位、居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社区配置定点专类收集容器并指导、监督居民定时分类投放。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厨余垃圾处理企业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严禁将厨余垃圾直接饲喂生猪或随意倾倒。鼓励和支持厨余垃圾产生量大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建设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4.其他垃圾。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人民团体、居民小区等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难以回收废弃物。主要包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渣土、餐巾纸、卫生间废纸、废弃尿不湿、拖把、抹布、一次性筷子、烟蒂、大骨头、砖瓦陶瓷碎片等垃圾,城市街道其他垃圾容器内及环卫保洁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收处方法:按照属地环境卫生保洁管理规定和要求,由属地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统一收运。对具备焚烧处置条件的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扶持相关企业通过技改、扩容等方式,保障城市生活垃圾的及时处置,确保生活垃圾中的其他垃圾焚烧处理率不低于80%。对不具备焚烧处置条件的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防渗漏、防塌方工作,消除生态污染、安全事故风险。

(二)统一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标识

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的标准,统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类别结构、图形符号、版面、尺寸及颜色,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及运输车辆,统一喷涂规范、清晰的标志和标识,明示所承运的生活垃圾种类。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县(市、区)、街道、社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部门责任

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市、区、街道、社区主要领导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制定、推进和督促指导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各县(市)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困难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主体责任,结合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督促指导街道、社区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三)法律支撑

加快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相应配套管理办法,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明确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印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力争在2021年出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办法。

(四)宣传教育

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编制分类指导手册、宣传短片;以街道、社区为主导,通过开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医院、进社区、进单位”六进活动和“小手拉大手”活动,广泛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探索“社工+志愿者”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要身体力行、带头示范,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指导

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督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

 

附件: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附件

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石松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 组 长:刘本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金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王得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  波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刘乔红    市文明办主任

段宏波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沈学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学智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马兴赞    市民族宗教委主任

张鑫汉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陈祖平    市民政局局长

李四荣    市司法局局长

李金熙    市财政局局长

荀建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晓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吕正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栾亚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  芳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显邦    市商务局局长

唐  玉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缪应虎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余  波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  浩    市广电局局长

王绍有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许高红    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柳  江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吕天敏    市大数据建设和管理中心主任

侯开苑    团市委书记

李鸿英    市妇联主席

李家文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杨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家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部署要求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曲靖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跟踪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梳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担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具体问题、制定有关标准规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二)市文明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县城、单位创建活动的考核指标,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进产品包装、限制过度包装,促进生产系统内部物料的循环利用,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内部生活垃圾分类。

(五)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推动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加强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六)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指导推进宗教场所的垃圾分类工作。

(七)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查处破坏垃圾分类设施行为,化解处置推进工作产生的矛盾纠纷。

(八)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居民公约内容。

(九)市司法局:负责对垃圾分类相关立法的法制审核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保障。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上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给予保障,通过布点规划报批,预留和控制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制定有害垃圾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储存、处理管理规范。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督导物业公司做好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纳入物业管理企业的考评内容;督促建筑工地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汽车站、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场所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垃圾分类宣传。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六)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两网融合”。

(十七)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纳入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活动的考核指标,监督、指导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星级管理评优评佳内容。

(十八)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到各类卫生创建活动中,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工作。

(十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各类市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督促、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企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十)市广电局: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组织落实新闻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市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

(二十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二)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垃圾分类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三)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配合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管理平台建设,提供技术、设备支持。

(二十四)团市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参与并组织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二十五)市妇联: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妇联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引导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二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