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09:3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20〕12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驻曲国有、省属煤矿上级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2月18日国家煤矿安监局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集中整治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和消除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类因素,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促进煤矿生产安全,推动全市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抓好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

曲靖市作为全国集中整治工作“开小灶”的8个重点地区之一,前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虽然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还存在部分煤矿对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运行不畅,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重大灾害防治有差距等短板和问题。特别是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损失,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造成了被动局面,充分暴露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中仍然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行业监管能力水平亟待提高和煤矿安全基础脆弱等问题,教训十分深刻、形势异常严峻。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抓好煤炭行业整治重组和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煤矿安全风险防范责任不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等行为,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聚焦重点难点,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结束时间由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11月底,各级各部门除严格按照《曲靖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曲政办函〔2019〕91号)中明确的集中整治总体要求、整治内容、重点整治对象和组织保障要求查缺补漏,继续开展整治外,结合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集中整治工作。

(一)煤炭行业整治重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炭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云政发〔2020〕9号)要求,全面推进煤炭行业整治重组,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整治措施:

1.紧紧围绕全市保留100个煤矿目标任务,综合分析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煤矿分布状况、产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以优质矿区、优质企业、优质煤种为主体,在逐矿核实煤矿信息、逐矿论证拟整合重组煤矿可行性的基础上,及时拟定上报保留煤矿和关闭退出煤矿“2个清单”。

2.严格按照全市煤矿最低产能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平均单井产能达到60万吨/年以上、单个煤矿企业所有煤矿的总产能不低300万吨/年要求,全面推进煤炭行业整治重组。

3.认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关,及时组织对所有已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开展“回头看”,逐矿进行核查,严防“带病”恢复生产建设。

4.严格落实盯守责任,强化对拟恢复生产建设煤矿的监管,每个地方煤矿必须安排一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和驻矿安监员进行“盯守”,中央和省属煤矿必须由其上级公司安排人员和属地驻矿安监员进行“双盯守”。

5.及时组织对煤矿存在的债务纠纷、职工工资、矿村矛盾等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确保矛盾问题在一线发现、在一线化解,为煤炭行业整治重组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整治区域:全市所有煤矿企业。

整治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能源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分局。

(二)安全管理方面。重点整治“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不强,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机械化、规模化开采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

整治措施: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矿全体从业人员,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和技术人员,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股所级以上监管干部认真开展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学习培训为重点的“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有效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意识,真正筑牢安全生产“红线”,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2.深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合理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健全完善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能力,有效提升企业自主管理水平。

3.紧盯各类建设矿井,严格督促其按批准的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坚决杜绝边建设边生产,超范围、超区域组织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设计施工,在非建设区域组织作业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对借建设之名,行生产之实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顶格实施处罚。

4.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督促煤矿深入整治“三违行为”,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加强班组管理,从严落实现场管理和应急处置责任,充分发挥班组长兵头将尾作用,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进行查处,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重点整治区域:富源县、宣威市、师宗县、罗平县、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驻曲煤矿。

整治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大灾害防治方面。紧盯瓦斯、水害、顶板等三类主要致灾因素,重点整治风险辨识评估不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和现场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1.瓦斯治理方面。重点整治瓦斯频繁超限、瓦斯超限仍组织作业、防突措施和效果检验落实不到位、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整治措施:

①夯实瓦斯防治基础,督促煤矿认真编制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强化地质保障作用,定期更新瓦斯地质图,合理开拓布局、优化通风系统,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综合防治瓦斯灾害。

②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双零”目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原因分析、停产排查和追查责任“四项制度”,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切实抓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贯彻执行,督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强防突措施全过程管控,严格执行瓦斯钻孔“两把锁”制度,确保工作面预测钻孔、防突措施钻孔施工效果,有效控制超前距。

③扎实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管工作,在煤矿自查自改基础上,优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超限频繁和两年内发生过瓦斯事故的低瓦斯矿井开展专项监管。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不达标,效果检验不落实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瓦斯仍然频繁超限且较去年同期及上一月未明显减少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厉处罚。

④做实瓦斯等级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对在2018、2019年度不具备瓦斯等级和突出危险性鉴定条件的拟复工复产矿井,一律重新进行鉴定;对邻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同一矿区内开采同一煤层的高瓦斯矿井,一律提高设防等级,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⑤规范瓦斯超限处置,当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要立即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组织作业,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有序恢复通风、供电和作业,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

重点整治区域:富源县、麒麟区、师宗县。

整治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2.水害防治方面。重点整治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有掘必探、“三专两探一撤”和老空水害“四步工作法”等水害防治要求落实不严格的问题。

整治措施:

①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实施细则》,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全面查清探明矿区范围内地表水体、老空小窑、关闭矿井等水害方面隐蔽性致灾因素,全面掌握与相邻矿井相对位置关系,分析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认真填绘水文有关图件,准确划定禁采区、禁采线,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治理。凡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不落实仍组织生产作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置。

②督促煤矿根据自身水害情况,完善专门防治水机构设置,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③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探放水、重大水患停产撤人以及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④严格落实“有掘必探”要求,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措施,使之相互补充、相互验证;督促煤矿加强探放水钻孔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探放水起始点和允许掘进距离“两把锁”管理制度,确保钻孔数量、方位、深度符合要求;受老空水威胁的,严格落实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完善探放水安全防范措施,留足隔水煤柱,保持安全间距。

⑤富源县、宣威市、罗平县要组织对区域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进行修编完善,真正用于指导区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

重点整治区域:富源县、宣威市、罗平县。

整治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3.顶板管理方面。重点整治顶板管理制度不健全、地质工作不到位、井下支护质量差、顶板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整治措施:

①建立健全顶板管理制度、敲帮问顶制度、井巷维修制度、现场安全确认制度、顶板管理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考核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②配备满足需要的地质测量或长期从事地测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加强对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勘探,做好对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准确掌握本矿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和矿压显现规律,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切实加强煤矿地质情况预测预报,为采掘作业提供地质保障。

③认真编制符合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和具有操作性的作业规程,合理确定采掘工作面相应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采掘工艺、循环进度、采面采高、最大最小控顶距、特殊时期顶板控制方式和特殊支护方式等内容,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对作业规程照抄照搬,与煤矿实际不符或贯彻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严肃处理。

④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并确保支护质量,砌碹、架棚巷道支护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防止冒顶、片帮,并加强矿压观测;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加强支护,严禁空帮、空顶作业。认真吸取师宗大普安、罗平树根田煤矿顶板事故教训,坚决做到掘进面前探梁支护到位,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置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防矸挡板必须按规定设置到位。不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坚决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罚。

⑤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带班矿领导必须加强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周期来压、过断层、过老巷、过破碎带、工作面收尾和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交叉点支护、工作面冒顶及巷道维修等的现场盯守,督促落实现场超前支护、敲帮问顶、由外往里观察顶板、支架防倒、爆破前架棚支护加固、由外向里逐架维修、防人员堵塞等措施,并按规定设专人观察顶板,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重点整治区域:富源县、宣威市、罗平县、师宗县。

整治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四)安全监测监控方面。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监测监控岗位人员业务不精、能力不强,对系统报警处置分析不规范等问题。

整治措施:

1.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使之熟悉岗位职责,熟练操作和应用监测监控系统各项功能,全面掌握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状况和井下生产作业情况。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对监测监控系统岗位人员业务能力进行抽考,凡不能满足工作岗位需求的一律责令煤矿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同时对煤矿岗位人员配备不合理、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48号)要求,督促煤矿组织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验收,并完备有关档案资料;确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其余矿井在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升级和验收工作。

3.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前端设备管理,规范布置井下各类传感器,严防渗水浇淋、落石打砸等情况,确保生产作业地点全覆盖,监测监控实时到位。

4.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合理设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参数,及时更新系统内有关图件资料,按规定调校传感器并备份存储历史监测监控数据,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各项功能正常运转。

5.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值守,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规范记录报警信息,对异常情况按要求做好处置分析工作。

重点整治区域:富源县、宣威市、麒麟区、师宗县。

整治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

(五)安全生产基础方面。重点整治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偏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不实等方面的问题。

整治措施:

1.加快推进煤矿“四化”建设,着重提升煤矿机械化开采程度和自动化水平,对已完成转型升级竣工验收的煤矿凡条件允许的一律要求实现机械化开拓开采,部分矿井实现井下主排水、运输、供电和主要通风机等辅助系统自动化;积极开展智能化矿山和无人值守工作面的建设试点,力争年内建成1个无人(少人)工作面、启动2个智能化矿井建设试点。

2.继续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矿井创建工作,力争2020年内新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9对;严格开展标准化动态达标考评,促使煤矿软件、管理、行为、岗位、过程等各环节对照标准做实做细,煤矿安全现状条件与等级相符,对达不到原等级的一律按规定进行降级或撤级处理,并停产整改。各煤矿要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确保全市正常生产矿井二级以上达标率保持60%及以上。

3.加快推进瓦斯治理示范化矿井建设,力争完成10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目标任务。

重点整治区域:富源县、宣威市、师宗县、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所属驻曲煤矿。

整治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各煤矿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煤矿上级公司和煤矿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总结前一阶段集中整治工作,聚焦当前直接影响或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从根源上找准阻碍煤矿安全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和突破口,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与服务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采取、预防性监管监察、执法公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措施,统筹抓好集中整治工作。在监管监察执法过程中,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要求,对发现问题逐项登记造册,严格督促煤矿整改落实,确保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坚决杜绝查而不改或以罚代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市煤矿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组织对煤矿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一次集中曝光。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级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四个工作组要继续履行好工作职责,按照《曲靖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曲政办函〔2019〕91号)明确的措施和要求,认真组织对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集中整治要求不落实,走形式、走过场,不能按时限完成整治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 “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执法工作措施,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要牵头组织对国务院安委办发现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和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对市级4个工作组、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纪律作风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查出、隐瞒不报或发现隐患跟踪整改不力,甚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监管责任人责任。

(四)强化信息调度。市级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4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数据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仕祥,电话:0874—3198076,邮箱:qjsnyjaqk@163.com)。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和市级确定的8个重点煤矿要在2020年9月30日前组织对集中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评估,并报送工作总结;市级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20年10月15日前完成对全市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回头看”评估,形成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