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10:03: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20〕5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2 月14日

曲靖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

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58号)和《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医疗卫生中心推进健康曲靖建设的实施意见》(曲发〔2016〕46号)精神,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区域医疗卫生中心推进健康曲靖建设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健康曲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职责明确、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卫生监督执法协管队伍建设,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以医疗卫生行业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和创新提质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党建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健全完善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职务(职称)评聘、重大基建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及药品耗材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筑牢监管底线,降低腐败风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市级层面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部门要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确保综合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依法行使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对集中行使由市卫生健康委行使的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中医药、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职业(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并对执法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权责清单,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授权或委托县级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规范内部治理结构、管理架构和权力运行规则,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推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年度自查公示制度,重点公示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保政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制度情况及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医疗卫生机构违纪违规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医学会、中医学会、护理学会、民营医院协会等医疗卫生行业社会组织要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建立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加强行业自律,推行服务承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支持行业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评价。(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推动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对省级委托下放至市级和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培训力度和督促检查,完善下放事项的制度指引。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药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做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备案工作。加强全科医生执业注册。严格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工作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制定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加强跨部门审批的工作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开展国家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工作,每年主动公开通过备案新开展的限制性医疗技术等信息,并核查其治疗效果和医疗事故发生率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健全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立并完善市、县(市、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专科、重点病种、重点手术的考核,建立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质量等指标通报制度。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放射性危害防护、抗生素临床应用、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加大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管力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有关产品的监管,规范采购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事管理,规范处方审核、调剂工作,促进合理用药。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基本药物,并兼顾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明确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路径和使用条件,建立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加强对短缺药品的监测,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临床药学查房工作。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强化对各项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管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机制,综合考虑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建设发展等实际情况,根据监管结果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审计监督。全面开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监管。积极发挥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健全完善医保监管制度,强化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推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格执行医保药品目录。规范诊疗行为和各级经办机构结算程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市医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曲靖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加强疫苗采购、储运、接种全流程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力度,落实行业内环境保护措施。强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和监管,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数据监测,定期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远程数据智能分析审核和绩效评价。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挂钩。(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分别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执业资质监管。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和医师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处罚情况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公示。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7.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工作中统一部署。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保健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及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和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电局、市医保局、曲靖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施行联合惩戒。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做好涉医违法犯罪处置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中医养生、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精准医疗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支持健康产业发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监管机制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实施标准,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对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纳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云南曲靖)”和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严格执行《云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诚信行为的鼓励和失信行为的公示、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卫生与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运用情况、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医疗机构要定期公示门诊服务人次、住院服务人次、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医疗卫生执法相关部门要定期公开执法情况。(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信息数据平台,实现监督执法机构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综合监管各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制定完善综合监管结果与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重点专(学)科建设、科研项目以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工资等相挂钩的多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措施,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完善制度阶段(2020年1月)。

市级出台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建立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进行解读,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月—2020年12月)。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及时制定出台落实措施,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落实落地,不断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监管有力的综合监管机制全面运行。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2月—长期)。

全面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进行总结,发现并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督察力度,确保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卫生健康行业发展更加有序,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纳入本地本部门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比照市级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政府及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进行督察。每两年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市人民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覆盖所有公立医院和有条件的社会办医院,推动全市范围内卫生健康信息互通共享。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医疗卫生各领域监管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强化医疗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络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开展符合等级保护制度的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市、县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市级建立巡查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执法监督人员,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执法车辆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行政执法、综合监督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调整充实一线执法监督力量,县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麒麟区、宣威市、罗平县、会泽县等旅游重点地区、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从市、县(市、区)现有编制总额内适当调剂解决;仍然不能解决的,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执法辅助人员,从事内勤、保障等执法辅助工作,逐步建立健全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综合监督执法队伍。(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健康知识传播,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医学发展规律,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念和就医理念,提升公众健康自我保护意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2.曲靖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暨联合执法联席

会议制度

 

                                     

 

 

 

 

 

 

 

 

 

 

 

附件1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对集中行使由市卫生健康委行使的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母婴保健、中医药、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职业(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并对执法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医疗卫生行业部门切实推进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套骗医保资金、医疗废物、环境污染、涉黑涉恶等涉及卫生健康行业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监管和服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和医疗广告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含中药材)、医疗器械的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负责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医疗机构特种设备检测,负责保健品监管执法。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监督实施,对医保资金使用的监管,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协议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及有关行为。

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水务等部门依照职责承担有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民政、司法、教育体育、国资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各部门负责信息通报和联合惩戒。

 

 

 

 

 

 

 

 

 

 

 

 

 

 

 

 

附件2

曲靖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暨

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5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部门协同,实施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联合惩戒,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曲靖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暨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总体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和相互配合,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协调解决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医疗卫生行业发展与管理工作形势,提出阶段性综合监管工作重点,及时反馈和通报各部门掌握的涉及医疗卫生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情况;

(三)统筹协调开展医疗卫生单位重大违法案件联合查处;

(四)专题研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和执法领域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六)完成省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和市综合监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31个部门组成,市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领导担任,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综合监管暨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由分管卫生健康法治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科承担具体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提议确定会议时间、议题;整理会议纪要,并报有关领导和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会议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一次通报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方式推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暨联合执法工作开展:

(一)强化信息通报。加强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和交流,促进横向沟通和联络,形成联动机制,对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处理的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二)开展综合监管暨联合执法。经成员单位提议或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经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组织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及时查处医疗卫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有效实施。

(四)开展联合惩戒。依托“信用中国”(云南曲靖)网络平台,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与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科研项目以及从业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相挂钩的多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结果统筹运用。

(五)促进行刑衔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刑衔接的要求,及时移送涉刑案件。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牵头召开行刑衔接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和对接会议,确保行刑衔接顺利开展并发挥惩处和震慑作用。

曲靖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暨联合执法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缪应虎   市委卫生健康工委书记、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召集人:

杨贵森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兼)

胡光泉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董学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

全恩德  市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

余中平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邓耀禄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林家德  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卢昆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级调研员

孔令德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唐胥宁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李党荣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向东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明武  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生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跃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栾云春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陈林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朱开云  市水务局副局长

周绍刚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清林  市审计局副局长

孙家奇  市国资委副主任

    黄雪梅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杨海霞  市信访局副局长

李家文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副局长

刘  非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陈大志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张弘芬  中国人民银行曲靖中心支行副行长

罗  毅  曲靖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陈永剑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利民  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王家霖  市纪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组长

陈绍全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绍永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市防治艾滋病局局长(兼)

周成顺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孙  川  市卫生健康委督查员

李  羽  市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