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4 10:1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9〕149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曲靖市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防风险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确保监测平台中的隐性债务及时化解,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和国家、省、市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要求,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规范管理

规范政府隐性债务化解渠道,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化解规模;落实政府隐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融资情况,应该单位承担的由单位承担、应该企业承担的由企业承担,限定5年—10年将全市政府隐性债务全部化解完毕;严格查处不按照化解方案执行的行为,同时要求各债务单位做好保密工作,不因隐性债务化解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1.3.2 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对市本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1.3.3 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3.4 依法处置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市直有关部门或欠债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隐性债务本息,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隐性债务,是指纳入财政部监测平台系统统计的政府隐性债务和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的债务。

本预案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本级举借隐性债务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直有债部门)。市直有债部门名单及债务金额以隐性债务监测平台系统中锁定的名单和金额为准。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保监分局等单位。

2.1.1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地隐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上级政府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部门职责

2.2.1  市财政局是政府隐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 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隐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2.3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估本级投资计划和项目,应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项目不得举债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未明确的不予立项,并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配合做好国有企业隐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做好国有企业隐性债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 曲靖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 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2.2.7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因隐性债务化解引起风险事件的舆情监控和新闻宣传工作。

2.2.8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隐性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隐性债务化解责任。

3 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应建立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全市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债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发生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即启动报告程序。

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根据化解方案足额支付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

3.2.2 融资平台(国有企业)风险事件报告

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融资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经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

3.2.3 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隐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化解方案确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 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融资平台(国有企业)

(1)政府提供担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对国有企业为政府实施公益项目举借的隐性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该盘活资产的盘活资产、该破产清算的破产清算,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3.2 中长期支出责任

督促负有支出责任的部门或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履行出资、支付义务;部门或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在今后年度予以扣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3.3 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7年7月14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后,各单位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造成新增隐性债务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处理。

4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及应急响应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三个等级;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出现Ⅰ级(特大)、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予以应急响应。

4.1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1.1  风险事件级别

Ⅰ级(特大)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政府或有关部门无法按化解方案及时支付。

(2)因化解隐性债务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政府无法履行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政府及有关部门无法及时化解隐性债务违约金额占应化解隐性债务30%以上,或者隐性债务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20%以上。

(5)政府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Ⅱ级(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化解方案筹集资金只能达到50%。

(2)政府及部门无法化解金额占同期化解方案应偿本金20%以上(未达到3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未达到20%)。

(3)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按化解方案化解,或者无法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4)政府认定为Ⅱ级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Ⅲ级(较大)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化解方案筹集资金只能达到90%。

(2)政府及部门无法化解金额占同期化解方案应偿本金10%以上(未达到2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3)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按化解方案化解,或者无法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4)政府认定为Ⅲ级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2  应急响应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市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部门,指导隐性债务风险处置,并将隐性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省级隐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级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在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的前提下,压缩项目支出,及时化解隐性债务。

(3)主管部门按化解方案筹资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市级财政无代垫能力的,可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调度资金,事后扣回。

(4)市人民政府应将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级财政统筹本级各项财力仍无法解决部门化解资金缺口并且影响社会稳定的,可向省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隐性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省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市人民政府启动隐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程序。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人民政府建立隐性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隐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市人民政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4.2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或隐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3 隐性债务部门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隐性债务部门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有关程序,保障该部门职工工资发放和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化解隐性债务影响该部门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部门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改变预算安排。根据该部门化解隐性债务任务,在年初预算或安排转让政府股权收益、企业经营收入优先考虑隐性债务化解资金支出,原有预算政策和企业经营收益分配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重整期内,除干部职工工资、政府运转和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外,视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部门其他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

(3)处置部门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该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上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待该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财政逐年从该部门(企业)预算经费、经营收益中收回有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部门财政重整计划以后,该部门涉及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必须依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4.4 应急终止

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2 评估分析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对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政府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工作;市财政局要成立债务管理机构和设专人管理政府隐性债务。

6.3 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主管部门要统筹本部门财政预算资金、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发生Ⅱ级以上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