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8 15:41: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9〕81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 年市级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曲靖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安排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建〔2014〕193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发﹝2015﹞2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16﹞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审批、核准等至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等有关工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等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为促进投资稳定增长所采取的“激励奖补”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1亿元,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二章  前期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前期费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按规定收回的前期费资金;   

(三)其他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资金。   

第五条  前期费安排使用范围:   

(一)“激励奖补”前期费。坚持“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依据“激励奖补,撬动使用”的要求,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季度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安排。

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按计划完成季度投资目标任务的部分,每完成投资1亿元安排前期费2万元,超过当季目标任务的部分,每1 亿元安排前期费4 万元。对市直有关部门牵头完成行业投资季度目标任务的,按照完成投资总额分档次安排前期费,其中:当季完成投资总额100亿元以上的部门,安排前期费30万元;完成投资总额50亿元以上不足100亿元的部门,安排前期费20万元;完成投资总额50亿元以下的部门,安排前期费10万元。从市级入库项目的行业部门,完成投资超过当季目标任务的部分,每超过目标1 亿元安排前期费4 万元。

没有按计划完成季度投资目标任务的,不安排“激励奖补”前期费。没有完成全年任务的,要扣回当年前三季度已经安排的“激励奖补” 前期费。

“激励奖补”的前期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原则上均要安排到具体项目,要严格控制安排到规划编制等其他费用的额度。

(二)市级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前期费。用途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费,环保、用地、用林、规划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规划编制费,课题研究费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与前期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间接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市级前期费的30%,超过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三)其他前期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等规划编制、评估,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费用,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及维护费用。

第三章 前期费申报及安排

第六条  市级直接安排前期费到具体项目的,由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争取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

(二)对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   

(三)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已经制定前期费回收计划,并与市直有关部门、县级发展改革委签订回收责任书; 

(四)已经完成前期费回收任务的。  

第七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排。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由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曲靖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收集、梳理、上报市级前期费项目计划,同时,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曲靖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前期费使用单位签订前期费回收责任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曲靖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在上报市级前期费项目计划请示时,要将前期费使用单位与市直有关部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签订的回收责任书作为附件一起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省投资政策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结合项目建设规划,以及近期和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审核、遴选市直有关部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纳入项目前期费计划方案。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一并提出“激励奖补”前期费、市级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前期费、其他前期费资金安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预算资金。

第八条  前期费下达后,前期费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项目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确因主要内容和目标调整、变更或者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做出调整、变更的,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  

第四章  滚动回收和核销

第九条  前期费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安排、谁回收,滚动投入、滚动回收、滚动使用”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

第十条  由市级按“激励奖补”安排到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的前期费,由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部门组织收回,回收比例不低于“激励奖补”总额的70%,收回的前期费继续留县级和市直部门滚动使用。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激励奖补”前期费使用管理回收办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由市级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前期费,在项目开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一收回并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回收比例不低于市级安排前期费总额的70%。该前期费回收后,建立重点项目前期费资金池,主要用于新一轮建设项目前期费,实行滚动使用,建立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二条  安排到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中期评估、重大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谋划包装、储备入库、协调衔接等市级前期费,不再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按照与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曲靖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签订的责任书,按时按量归还市级财政安排的前期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前期费的回收。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计划的,由所属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督促还款。

第十四条  有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如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核销前期费:   

(一)项目建设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无法实施项目建设的原因以及证明材料;   

(二)从安排前期费起,五年内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三)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三年内暂不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前期费核销坚持先审批后核销的原则,对符合核销规定的前期费,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主管部门明确提出有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核销。对不符合核销规定的前期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全额收回并缴入市级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前期费的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按照政府财政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前期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单独建账、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切实加强前期费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  凡安排过前期费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明确前期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按时形成前期成果资料。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均要建立前期费回收及滚动使用台账,进行绩效评价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前期费的使用及其工作进展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定期考核、通报前期费滚动回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扣减、暂缓、停止拨付直至收回前期费资金和核减下一年度市级前期费预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财政政策、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前期费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及资料获取前期费的;   

(三)前期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没有按年度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

(五)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前期费回收还款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安排的前期费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