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17:26: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9〕62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曲靖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9〕118号)精神,依法依规推动曲靖市2019年度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工作方案。

  • 工作任务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有关部门可结合职能职责和有关要求,扩大行业范围),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进行全面摸底,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促进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分工

(一)能耗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能耗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2.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并组织对2018年能耗不达标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复查。

开展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察。对全省水泥、电解铝、涉及粗钢生产主要工序的钢铁企业开展现场监察,对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二)环保方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严格环保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严格持证管理。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对使用或采用国家、省规定的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的单位,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

(三)质量方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严格质量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钢铁、煤炭制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生产企业为重点,对有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2.严格生产许可。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作用,严格生产许可证受理,切实加强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有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提出的发证(换证)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无法按时延续换证和被认定为属于落后产能的钢铁、水泥企业,及时收回许可证书并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电石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企业存在违规产能、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安全方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有关证照。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2.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及后续处理力度。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五)技术方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面摸底排查。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文件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对区域内重点工业行业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2.立即淘汰落后产能。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并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

三、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工信、发改、能源、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19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并于6月初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摸底排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产业政策规定,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摸底排查本区域内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并将摸底排查结果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摸排出的落后产能,应报尽报,列入并上报2019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清单、产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负责)

2.工信、发改、能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全面核实全市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黄磷等行业企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要求限期整改,并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今年内依法依规淘汰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监督检查

10月中旬开始,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察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检查验收

11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产能完成考核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总结报送全年工作情况

2020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将2019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及年度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市2019年度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上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强化执法监督,主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行政区域内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机制,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协同推进。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要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进行督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综合效力,协调配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并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执法不严、虚报、瞒报、谎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落实责任主体,抓好责任担当。企业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规的落实,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督促指导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对未按要求完成落后产能淘汰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未按期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单位,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监管,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举报舆论氛围。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举报信息及省级举报平台移交的举报信息,及时核查和处理。

(五)发挥部门合力,完善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部门执法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化。各级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根据部门执法情况,及时将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需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仍不达标需淘汰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书面通报。

(六)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对市、县两级淘汰办通报的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和依法退出的企业名单,发改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有关部门应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七)落实差别化政策,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对通报的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和依法退出的企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严格落实财政奖补、价格、金融、土地等政策。

(八)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职工安置纳入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一并筹划、组织、实施,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风险,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好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落后产能退出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好职工。

(九)转变工作方式,强化依法依规退出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依法淘汰的观念,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加大节能督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突出质量检查监管、突出安全生产检查,对在执法监管中发现的落后产能,及时依法处置。

(十)明确部门工作任务,持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部门工作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县(市、区)、县级部门的指导,加强政策学习,明确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