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保护和综合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考核内容按照《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执行。

结合《云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规模任务,确定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评估、每5年为1个考核周期,2019年为第1个评估年,2020年为第1个考核年。考核评估工作在评估年份和考核年份当年3月部署安排,次年组织实施。

评估年份以考核平时工作为主、年终复核为辅的方式完成年度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评估年的次年2月底前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报市考核工作组,由市水务局牵头汇总后于评估年次年4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

考核年份市考核工作组对自评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完成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由市水务局牵头汇总后形成考核结果,并于考核年次年5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至80分(含)为良好,80分以下至60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一)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交由市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三)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曲靖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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