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8 10:40: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发〔2018〕66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曲靖市开放水平。

(二)落实国家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利用外资,引导外资进入高新技术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扩大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医疗、教育、文化、金融、旅游、养老康复、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利用外资的政策,积极争取和承接省级审批事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项目)下放。

 (三)对未纳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领域,坚持内外资平等的准入原则和办理程序,不得设置区域性的外资准入制度性障碍。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外资“放管服”改革

(四)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推广有关政策;全面推行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六个一”审批制度、政务网上受理、“多证合一”等便利化措施。

(五)全面梳理各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中的审批及备案事项,大幅压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和西部地区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有关政策。

  (七)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全面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八)加快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促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有效利用。加快金融、物流、会展、电商、专业管理和咨询等高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为外资营造更好的生产和经营发展环境。

(九)推动内外资企业一致、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外资企业按照其行业类型同等享有同类内资企业所获得交通、物流、通信、电力、燃气等公共便利条件,包括车辆入城通行证、卫生检疫许可证等有关业务牌照发放和行业资质申请。

(十)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在省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基础上,统一制定全市的招商引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增资)外资项目和研发机构,按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合作局、市质监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保障

(十一)由市、县(市、区)共同安排土地利用指标,支持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照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三者之和的,应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十二)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出让年限评估确定。

(十三)新建项目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用地,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转产新办创意、科研、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及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四)对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并可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照划拨方式共用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十五)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重点保障。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十七)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参与曲靖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有关配套资金扶持。对入选全市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创业类技术领先项目、技术先进项目、技术进步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培育扶持政策,引进一批高层人才、高端外国专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产业人才、青年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对认定为国家的外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创新研发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

(十九)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企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发挥产业发展基金平台作用,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曲靖投资。

(二十一)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筹措和发债资金回流作为资本金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省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省市级股权市场融资的有关扶持政策。国家、省、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性扶持贷款,同等适用于外资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二十二)对有关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申请办理5年以内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有效期为5年的居留许可,并将业务承诺办理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二十三)对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文凭,在曲靖创办企业的,可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创办企业期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给予出入境及居留便利。

(二十四)为营造良好的“引资引技引智”环境,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曲靖工作提供生活便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需在曲靖上学的,按照本人意愿及就近入学原则,由属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二十五)为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在曲靖市有条件的医院开通(境)外专家医疗绿色通道,为在曲靖工作外籍人士就诊看病提供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

(二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规范各地招商引资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二十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专项执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专利、版权及其他无形资产专用权。

(二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省市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文化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工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外资并购投资

(二十九)鼓励外资以多种方式进行投资。鼓励外商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战略投资、境内外上市、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对我市重点产业的投资力度。

(三十)利用国家再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契机,加大政策宣传,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充分竞争性领域以备案形式开展外资并购,简化并购企业手续,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地支持外商投资本市先进制造业、高原特色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十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利用外资和投资促进保障机制

(三十二)建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本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重大关键性问题。

(三十三)支持各地积极开展招商促进活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各园区开展企业化运作、市场化招商,实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

(三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市、县(市、区)联动、分片负责,服务好外资重点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在准入手续、投产开工、增资扩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外资重点企业早出资、早竣工、早投产。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