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7 10:42: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发〔2018〕69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精神,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建设文化旅游和生态宜居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文物保护职责,促进文物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曲靖文化积淀深厚,历史遗存丰富,目前,全市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218处,有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5处、传统村落15个,有馆藏可移动文物15023件。保护利用好这些文物资源,对于传承曲靖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全市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述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

3.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更好的发挥。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设施明显改善;文物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考古研究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得到新的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

到2020年,全市力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10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21处增加到25处以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51处增加到70处以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367处增加到400处以上;国有博物馆数量由9个增加到11个,各级各类国有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保护规划编制。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和监测,不断总结新经验、新方法,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以文物日常管养和岁修为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减少大修,防止不当维修。实施危急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市、县级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给予重点关注,并及时上报险情。各级财政部门应据实给予安排保护资金。重视红色革命遗址、抗战遗迹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规范要求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加强与旅游、住建、民族宗教等部门共同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世界文化遗产的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准转让、抵押,不得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旅游发展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民宗委、消防支队配合)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及时妥善维护馆藏濒危珍贵文物、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对考古发掘中出土的文物及时进行清理、修复、建档工作。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博物馆和重点文物收藏单位的设施设备条件。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能够充分反映我市社会主义建设、三线建设、改革开放等几个重要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民宗委、教育局配合)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重点加强对市内保存相对完整的7个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及独具特色的民居、宗祠等建筑和遗存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对世居少数民族文物的普查,摸清家底。普查过程中注重征集收藏少数民族文物。鼓励和支持特有少数民族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博物馆。(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民宗委配合)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文物的保护。切实加强古建筑和近现代具有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城乡明代及明代以前建筑坚持原址保护原则;100年以上的明、清和民国时期历史建筑参照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的保护要求加以保护;50年以上的近现代建筑,原则上也应尽量避免拆迁。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列入文保单位的建筑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制定方案依法报规划、文物部门审批,拆迁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或建设等部门收储。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不断改善其基础设施、提升其环境质量,严禁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破坏性建设。严格审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未经文物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管理。(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督查。切实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文物建筑防火、防洪、防盗等设施设备建设,防止人为破坏。各级文物收藏单位要增强人防、技防能力,查缺补漏完善制度措施,提高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和联络员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文物所在地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文物日常看护巡查。文物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整治“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配合)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已核定公布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市文化体育局负责)

三、拓展文物利用

(一)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与教育部门合作,组织在校学生参观博物馆;鼓励中小学校在博物馆组织“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开展“流动博物馆”服务。支持文物考古单位、影视拍摄机构及有关组织举办考古夏令营、考古探秘、考古题材影视、考古发掘报道等活动。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市教育局配合)

(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完善市博物馆陈列布展、藏品修复征集和数字化建设。切实完善结构,提升功能,逐步建立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努力实现市、县均有公共博物馆的目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博物馆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开办专题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家庭博物馆,进一步优化博物馆布局,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开展博物馆运行绩效评估管理。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全市文物信息中心,实现文物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文物资源的利用率。积极探索文物数字化展示,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线上线下共享交流,提高馆藏文物藏品利用率。及时分配并向博物馆移交考古发掘出土文物。鼓励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等管理单位举办陈展活动。(市文化体育局负责)

(三)服务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重点开展对“三线建设”工业遗址、传统村落、传统特色民居(街巷)、老字号店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将其开辟为参观和旅游场所,以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培育以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中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名人故居等为支撑的休闲旅游线路,打造我市文物旅游品牌。鼓励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配合)

四、依法依规强化管理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规。推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制定工作,健全文物保护法治保障体系。推进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积极争取并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文化体育局牵头;会泽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文物督察和执法。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基层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文物执法职能,强化文物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编办、市公安局配合)

(三)开展普法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协调配合,主动开展文物保护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建立文物、博物馆、考古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守法信用记录,不断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窃、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市监委、市委组织部配合)

五、强化保障支持

(一)实行文物工作“七个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制以及社会防灾体系、社会治安体系中,全面提升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文化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委编办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县级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有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不断完善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要加强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文物安全风险。(市文化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项目审批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发展、民族宗教等部门参与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有效的文物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文物、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旅游、民族宗教、工商、消防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追缴的文物要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发展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民宗委、消防支队配合)

(四)重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当地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博机构和人员。各级文物部门要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市委编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文化体育局配合)

(五)推行考评评估。把文物工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1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文化体育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