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0 14:50: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8〕178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有效解决当前基础设施重复化、信息资源碎片化、业务应用条块化、政务服务割裂化等问题,推动“集约整合、全面互联、协同共治、共享开放、安全可信”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根据国家及省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智慧曲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智慧曲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原则,避免重复建设。新建的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原则上部署在智慧曲靖云平台,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逐步向智慧曲靖云平台迁移整合。

第五条  在市“智慧曲靖”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智慧曲靖”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是全市“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查,牵头组织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评审、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智慧办申报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提交项目评审材料。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审批立项的,要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市智慧办对项目的审查结果应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立项、可研和初设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  对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安排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智慧办和市财政局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时,应征询市智慧办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市智慧办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项目单位应提交《“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等材料,并附电子文档。纸介质文档要求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市智慧办在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查看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供其他资料的,出具补充资料告知单。不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不予受理。

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完整的项目材料后,市智慧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其他应严格遵守的控制指标等内容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和取得一致意见后,出具正式的项目技术评审意见。需要现场考察的组织对现场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对于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智慧办会同项目单位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家组在审查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材料、听取项目设计单位现场答辩后,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已批复的《“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技术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政府采购,市智慧办对项目最终招标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第三章   实施和监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专门科室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进度、质量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智慧办填报《“智慧曲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重大决策有关规定,完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等程序。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相应业绩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市智慧办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不予核拨工程进度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政府采购验收同步实施。项目单位应在向政府采购办申请验收的同时,向市智慧办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以及其他在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实行项目监理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报告。项目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单位根据有关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验收。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市财政局停拨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向市智慧办提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建立项目运行机制,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智慧办对项目建成后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以后年度建设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三)项目绩效评估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与智慧曲靖云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智慧办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智慧曲靖”建设项目申报表

2.“智慧曲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点

3.“智慧曲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