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2 09:45: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发〔2018〕62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55号)精神,结合曲靖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对取消的其他事项,实施部门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方法,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等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的业务指导。

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本地本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委编办备案。

 

附件:曲靖市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等目录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