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06 14:46: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发〔2018〕37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精神,加快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建设区域教育中心的战略选择。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解放思想、积极创新、转变观念,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优质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认识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曲靖教育事业新的增长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登记制度和曲靖教育改革建设区域教育中心发展优质民办教育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以发展为主题,以优质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新观念、深化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兜底、民办优质的发展格局。加快民办教育健康优质发展,为建设区域教育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重点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积极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积极探索金融支持教育发展的新模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优质民办教育资源优先支持和发展,通过一级一等优质教育资源注入、名校品牌注入,通过名校+新校、名校+弱校、名校+民校等方式,建立民办教育集团和学联体,探索生源多样、学制灵活、师资共享、设施完善、手段现代的办学模式,推动民办高中学校在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师资培训、教育管理、信息交流等方面资源共享、管理融合、人员交流等制度化、常态化和常效化,从而推动全市民办高中教育提质增速发展。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特色化民办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推进公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品牌办学模式,建立以优质、特色满足市场化需求的办学模式,优先支持和发展办学资金雄厚、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水平优质的义务段民办教育资源。

重点扶持引导发展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映良好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民办幼儿园合作办学,组建民办教育集团,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服务,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纠正和预防教育“小学化”倾向,科学提升保教水平。

(三)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依法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依法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全面提高民办教育管理水平,提升办学质量。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科学规划公办、民办教育布局、结构、层次、类别、规模、数量。正确处理规模、质量和效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防止区域内教育资源短缺或浪费及其生源争夺现象的发生,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和谐、共同发展。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工商、民政、发改、财政、税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政策,加大监管和扶持力度,提升综合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鼓励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加快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三、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四)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当地民办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制度,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全面提升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重要条件和督查、年检的重要内容,纳入民办学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

(五)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推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四、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改革

(六)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推进分类管理改革中,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情况,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七)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县(市、区)要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鼓励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八)实施分类登记。各县(市、区)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开展分类登记。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按照《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要求执行。民办学校一经完成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无特殊情况在学校一个办学周期内不得变更登记。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完成财务审计,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后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交纳有关税费后继续办学。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开展有关税费收缴等工作时,要注重保护和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设置过渡期,到2021年11月7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登记,过渡期内暂未进行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登记的民办学校要尽快完成登记准备工作。2016年11月7日—2017年8月31日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尽快进行分类登记。2017年9月1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要明确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型。

(九)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捐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及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办法,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创新支持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奖励机制。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财政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完善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组织开展全市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对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突显、社会效益明显的给予奖励和补助,从201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款作为曲靖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作全市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奖,用于奖励和补助办学条件好、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表彰、奖励发展民办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二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晋级升等工作,建立民办学校等级和民办学校收费、招生、资金补助、政策扶持挂钩制度。三是鼓励规范办学,给予民办学校经费补助。对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民办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教育经费,使更多学生愿意到民办学校就读,缓解城区初中、小学大班额,上学难的压力;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质量较高,为社会提供普惠服务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优先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通过给予资金补助、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扶持。

(十一)调整办学准入管理。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重新梳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实行照单监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加以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依规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各县(市、区)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

(十二)拓展筹资渠道,推进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参加学校项目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建立完善捐资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气,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五)落实民办教育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其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举办者或出资人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按照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规定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批准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的取得应由政府统筹安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

(十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优化招生政策。依法保障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落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幼儿园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国家统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纳入同类别公办学校同批次录取。允许其百分之三十的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收一定质量的生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研究探索,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建立政府主导、办学效益和市场导向相结合的招生模式,确立特色、示范、优质的市场定位,打造一批办学条件现代、办学模式先进、办学质量优质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十七)保障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抽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机制,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优质公办学校结对帮扶民办学校制度,强化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派公办教师等机制。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教师培训等方面对民办学校开展帮扶。建立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共享制度,公办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资源向民办学校开放使用。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支持公办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有序合理流动。对有一定规模、生源充足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人事档案关系按原渠道不变。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其原教师身份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按公办学校教师相关政策执行。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教师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十九)实行收费自主定价政策,强化民办学校收费监管。民办学校收费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发改收费〔2016〕1077号)及发改、教育部门有关要求进行,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收支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收费标准的确定坚持成本核算原则,坚持一年一收取和三年不变原则。发改、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收费行为不规范、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要进行督促整改,对收费行为混乱引发社会问题的,将组织发改、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处理。

六、强化责任监督

(二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规范招生、依法办学、师生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推动全市民办学校健康、优质发展。

(二十一)严把学校审批关。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把好审批关。重点把好四关:一是严把校址关。学校选址必须符合教育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一律不予审批;二是把好举办者和校长关。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条件;民办学校校长,必须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否则不予审批;三是严把办学条件关。着重审查校园是否独立,校园布局分区是否合理并适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达到办学要求,基本教学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办学标准,师资队伍是否按学校的办学宗旨和有关条件选聘,校舍建筑和消防是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教育教学要求;四是严把审查经费来源关。重点审查办学者投资总额是否达到建设要求,办学者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来源能否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二十二)强化民办学校年检长效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检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评审,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师资与管理人员队伍建设、食品卫生安全、办学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年度检查,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与评优评先、招生、资金补助、政策扶持挂钩。凡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并限制和停止招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财务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更处置和大额资金的用途,要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按照会计年检的有关要求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对公办学校和其他单位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要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学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四)强化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县(市、区)人民及有关部门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把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发改、土地、交通、城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为民办学校建设提供充分方便。工商、税务、民政部门要把民办教育作为公益事业对待,有关政策与公办学校相同。公安、城建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教育、财政、工商、民政、发改、食品监督、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职责内的监管和服务工作,切实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给民办学校设置障碍。

七、完善发展环境

(二十五)建立健全服务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专设“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安排管理经费,负责指导民办教育管理,定措施抓落实,转变行政职能,强化服务意识,为民办学校提供政策依据、信息咨询、评估督导、风险预警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十六)提高服务水平。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开展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业务指导、政策和人才市场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民办学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十七)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和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理顺内部管理关系;要严格按照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变更;要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选用符合规定的教材;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发布内容,同时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训、校长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完善民办学校校长聘任机制。

(二十八)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学秩序,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地。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二十九)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确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宣传民办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及时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形成理解、重视、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良好氛围,为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办学环境。

(三十)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制度。对已审批的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存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主要用于民办学校终止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未经审批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曲靖区域教育中心的重要增长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