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15:57: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8〕43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强化资源保护,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设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有力手段,是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切实守住生态保护红线。要大力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认真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改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质量,切实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在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各地、各部门近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为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开发、水(风)电开发、开垦、挖沙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要落实责任,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揭发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督。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三、坚决整治各种破坏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依法限期退出。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要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好、处理得了、限时督办、跟踪问效”。要加大清理排查力度,确保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执法力量的配备,强化执法能力,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等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