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调查征集 >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曲靖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8-07-05 16:16:06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71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联系电话:08743124723(兼传真)。
   2.电子邮箱:qjsfgwjgk@163.com
   3.通信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曲沾大道职教园区投资大楼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邮编655000)收,并在信上注明“《曲靖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曲靖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75

 

 

曲靖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2018年底前,曲靖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根据定额用水管理要求,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要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定额管理,实行超计划加价管理的非居民用户,应逐步调整为依据定额进行管理。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应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逐步调整归并到位。

 

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并在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用水定额

 

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根据云南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53/t168-2013),结合非居民用水户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由供水企业合理确定,报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分档水量。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保障非居民用水户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第二档用水量为超用水定额50%以下(含50%)的部分。第三档用水量是超用水定额50%以上的部分。

 

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不低于1倍;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不低于2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

 

实行超定额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企业根据企业计量周期,以月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期间不累计、不结转。

 

基数调整:非居民用水户根据实际用水需求向供水企业申请调整,报县级以上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价收费和资金使用。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征收主体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征,签订代征合同。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纳入同级财政,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和市级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三、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案出台时间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曲靖市于2018830日前制定出台全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二)分步完成制度出台工作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宣威市于2018930日前完成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出台工作,并公布第一批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清单,其余各县于20181231日前完成制度出台工作,并公布第一批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清单。20181231前全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四、保障措施

 

()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计费周期确定、超定额水量的核定、拟定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用户清单、加价收入资金用途监督指导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用定额水量制定的指导和超定额加价制度的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预决算管理;

 

城镇供水企业: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执行工作。

 

()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成本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督导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