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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登记统计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2日 阅读次数:

    兵役机关对应服预备役公民的登记情况所进行的汇总。通常分为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和士兵预备役登记统计两类。目的是掌握预备役人员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有计划地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平时训练和储备,为战时兵员动员做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颁布兵役法,开始建立预备役登记统计制度。1955年 11月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批准冲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颁发《预备役军士和兵的登记统计暂行办法(草案)》,并指示全国要进行预备役军士和兵的试点登记统计工作。1957年12月6日,国防部发出《关于民兵(预备役士兵)登记统计的规定》,对预备役士兵的分类和登记统计工作作出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预备役,按年龄分为一、二等,30岁以下为第一等,31-40岁为第二等;军土和兵服役期满后转人第一类预备役;在征集年
龄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都编入第二类预备役。1957年12月16日,国防部发出《关于预备役军官登记统计的暂行规定》,人对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工作作出规定。按照规定,退出现役转人预备役的军官,由师或相当于师的干部部门负责组织填发预备役军官兵役证,县、市兵役局负责对居住本县、市的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省兵役局、军区司令部动员处…总参谋部动员部,根据县。市兵役局的报告,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手续;预备役军官的军官卡片和鉴定,由县。省兵役局和军区、总参谋部动员部分级管理;预备役军官的统计,每年进行一次。198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转发总参谋部《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对登记对象、内容、批准机关。登记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使预备役登记统计制度不断完善。1990年11月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国务院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对转业军官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兵役法关于“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转人军官预备役”的规定,为了掌握适合服预备役的转业军官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确定从1991年起,逐步开展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通知要求各级军事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通知明确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一般由县、市兵役机关承担,按照军官和士兵的分类以及军事专业种类进行登记统计。通知规定对经过登记的预备役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年核对一次,每年核对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并逐级上报增减变化情况。
    世界许多国家对预备役人员都有登记统计制度。其做法大体相同,一般都由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建立登记卡片和核对制度。但登记统计的具体时间要求不尽一致,有的国家每年统计一次,有的国家半年统计一次,还有的国家每月统计一次。越南规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军事机关负责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地方各部门军事机关对本部门预备役部队军官的情况逐月进行统计,并向预备役部队军官居住的县。郡、市地方军事机关通报,以便统一管理。
信息来源:曲靖珠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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