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应服预备役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通常分为军官预备役登记和士兵预备役登记。目的是掌握预备役人员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有计划地储备预备役军官和土兵,为战时兵员动员做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5年颁布兵役法开始建立预备役登记制度。1984年颁布。1998年重新修订颁布的兵役法,对军官、士兵的预备役登记作了明确规定。预备役军官和土兵的登记,由当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负责。登记的对象、范围是:经过兵役登记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确定服预备役的军官和士兵;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规定,退出现役确定服预备役的军官和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 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30天内,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适合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级兵役机关进行登记,并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县级兵役机关对预备役人员,按照军事专业分类注册登记。对经过登记的预备役人员的变化情况,每年核对一次。因身体变化不适合服预备役,以及死亡或超过服预备役最高年限的,办理解除登记;对被捕、判刑的,办理注销登记;迁出或迁人本县、市的,办理注销或重新登记。世界许多国家对预备役人员都有登记制度,其基本做法大体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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