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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义务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2日 阅读次数:

    公民依法在一定年龄内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责任。内容主要包括:兵役登记、役前训练。应召服现役、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在校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等。通常由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服兵役是应尽的义务,是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的神圣职责。
    兵役义务是随着国家及其军队的形成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军事需要和经济状况。科技水平、政治制度、人力资源等条件而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兵役义务的规定不尽相同。
    在中国,夏商周时期,不是所有人都有兵役义务。西周时,“国人”(即奴隶主和平民)才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野人”(即奴隶)一般随军服杂役,没有资格当兵。春秋前期,服兵役、纳军赋仍是“国人”的权利和义务;中期以后,由于战争规模的扩大,对兵员。军赋的需求增加,促使各国改革兵役制度,“野人”无权当兵的限制逐步被打破,“国人”与“野人”都有兵役义务。西汉时期,规定凡
17岁(后改为23岁)的男子都须向官府登记,成为具有兵役义务的人,到56岁,期间需服现役两年。隋朝初期,规定  18-60岁男子有充当府兵的义务;开皇三年瞩(583),又规定男子21岁开始承担兵役义务。元朝初期,规定15-70岁的男子,不分贵贱,也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中华民国时期,规定男性国民“在年满18-45岁者均有服兵役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
规定服兵役。”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或者经过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以及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等,都是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兵役法》规定的具体要求有: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要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属于应征范围的要踊跃报名应征;被批准人伍的征集对象,要按规定到部队服现役;青年学生要积极报考军事院校;符合民兵条件的公民要参加民兵组织;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要及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按要求参加民兵、预备役的军事练;高等院校及高级中学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军事训练;在战时,一切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立即到指定地点应征报到;地方各个部门和各级领导,都要认真教育和支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兵役工作。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发扬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地、积极地履行兵役义务,努力尽自己的光荣责任。在古代,埃及。亚述、波斯等奴隶制国家皆规定男性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男青年要在专门的集训队中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然后一直到老都有服役义务。古希腊最初规定,18-60岁的公民都应服役,无财产者和奴隶则不得服兵役,后因波斯人侵,兵力不足,贫民也列册当兵。古罗马规定,每个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须服兵役,服役年龄为17-50岁。在雅典,当时也规定每一自由民出身的男子也都必须服兵役。凡是年满18岁的青年都必须服兵役两年,特别是要担
任边防勤务。在这个时期内,他们完成军事训练,以后一直到60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1793年,法国颁布动员法令,征集18-40岁的公民服役。1814年,普鲁土规定 20-40岁的男子都有兵役义务。1918年7月,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只有劳动者才享有手执武器保卫革命的光荣权利。非劳动者负有其他军事义务。”1939年9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普遍义务兵役法》规定所有男性公民不分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均有服兵役的义务。1998年3月,俄罗斯联邦颁布实施的《兵役义务与服役法》规定,兵役义务包括:兵役登记。役前义务训练、应征、按征召服役仅预备役用预备役期间军事训练的应征和进行军事训练等。
    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规定兵役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军事义务,并大多规定公民在年满18岁以后有服兵役的义务。如《保加利亚兵役法》规定:“所有年满18岁的保加利亚公民都应服役。”《瑞典兵役法》规定:“年满  18岁至年满  47岁的瑞典男子均有服兵役的义务”,“所登记的未满年龄的青年也有服兵役的义务,在战争时或危机时期,只要形势需要,所有应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瑞士联邦军事组织法》规定:‘任何瑞士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从20岁开始,到60岁结束。兵役义务必须通过服现役。预备役。后备役和辅助兵役来履行。”各国法律规定公民开始服兵役的年龄一般为年满18岁,这是从公民的生长发育情况、受教育程度和军队的需要综合考虑的。从人口的素质看,公民年满18岁已基
本发育成熟,一般都受过教育,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公民从年满18岁起应征服现役,无论从公民的行为能力、发育程度还是受教育方面来讲,都能够较好地适应军队紧张的军事生活,利于担负各种军事任务。
    兵役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公民的职责。同时,也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具体化。在阶级社会里,国家通过政治。法律、道德等各种形式,
把兵役义务作为公民对社会、对国家的奉献。责任。公民承担军事义务,也被普遍认定是光荣的。爱国的。美国颁发的 FM100-1号野战条令《陆军》指出:“义务,意味着奉献,为自己的国家服务。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是义务的特征。尽义务的最高要求是为保卫自己的国家而不惜生命危险。”越南《军事义务法》规定:“公民有服兵役和参加全民建设国防的义务”,“军事义务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皆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信息来源:曲靖珠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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