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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武装组织成员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安慰。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优待和抚恤制度的简称。一般由专门的法规性文件规定,有的包含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世界多数国家都建立并不断完善此项制度。 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开始建立对革命军人及其家属进行优待和抚恤的制度。1930年4月,中国工农红军第5军曾规定,遇有伤亡的官兵及受难士兵的家属,经党团组织研究,给予慰问和救济。1931年8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苏维埃政府下红军战斗员及其家属可以得到分配土地、政府经济帮助。社会保险。学校教育各方面的优待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 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人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分配土地和房屋、捐税。购买生活必需品。通信以及子女读书等作了优待规定,对烈士、伤残人员的褒扬 和抚恤也作了具体规定。1932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对红军年老退职。伤病休养。残废休养、伤病死亡的抚恤分别作出了规定,并制定“全残废”、“半残废”的具体标准;还明确规定,凡《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所规定的优待红军的办法,皆适用于伤病残废和死亡战士及其家属。之后,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多次颁发训令,对实施优待和抚恤条例作出具体指示,使优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人民政府,大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优待和抚恤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优抚工作受到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50年代初,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分别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有关优抚工作的条例和定。1988年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优抚对象通常指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 及其他人员等。优待的主要内容是: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受就业。人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或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等。抚恤的主要内容是:对革命军人因战因公牺牲病故或负伤致残者,人民政府和部队分别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或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发给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发给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并酌情发给定期抚恤金。根据国家的财政情况和抚恤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调整。提高各种抚恤金标准。军人优抚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优待抚恤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优抚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该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优抚工作的历史经验和新经验的概括总结,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为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至2000年12月,全国除台湾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优抚法规,有1300多个县、市。区制定了法规性文件,形成了从中央到县市相互连接。协调配套的优抚法规体系和比较完备的优抚管理制度。优抚制度,对于保障国家对军人的优待和抚恤,激励军人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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