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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优抚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2日 阅读次数:

   国家和社会给予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和抚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人优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主要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土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给予物质上的优待和帮助,精神上的褒扬和安慰。军人优抚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全国军人优抚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优抚工作。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指导下协助地方民政部门工作。国家保障军人的优待抚恤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优待抚恤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实行军人优抚是固国安邦的重要措施,是国家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简史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优抚,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相继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和《优待红军家属条例》等,各级苏维埃政权设有相应的优抚机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有抚恤委员会,负责管理红军的优抚工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⑦重要节假日,组织慰问部队和烈士家
属、军人家属,帮助部队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⑧采取让利优惠等多种政策和方式,支持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和辅助性的生产轻工业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拥军优属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拥军优属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都有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以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为总要求,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巩固国防为主要目标,加强领导,发动群众,坚持经常,讲求实效,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规,不断丰富和发展拥军优属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工作活力,以促进拥
军优属活动不断深入发展。

信息来源:曲靖珠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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